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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十大监管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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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9-22069
  • 信息分类: 国资监管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国资通法规〔2019〕134 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十大监管机制的通知

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十大监管机制的通知

黔国资通法规〔2019〕134 号

各监管企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国资国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7〕31号)的精神,我委制定了《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情况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国资委系统党的建设实施办法》《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规划和投资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债权债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国资委参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经营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国资委信息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实施意见》等10大监管机制,经2019年2月19日第三次主任办公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2019年5月17日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职情况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管,努力打造一支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切实为做强做优做大监管企业、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重要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监管对象为:

  (一)省国资委独资、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的领导班子及其领导人员;

  (二)省国资委派往参股企业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 对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的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有效管用、务实高效原则;

  (三)分工合作、全面监管原则;

  (四)权利、义务与责任统一原则;

  (五)激励、约束与监督并重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在省国资委党委(以下简称“委党委”)统一领导下,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以下简称“领管处”)牵头抓总,委机关各处室根据职能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履职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抓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深化改革推进发展维护稳定情况;

  (二)抓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情况;

  (三)抓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四)其他需要纳入监管的内容。

  第六条 抓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深化改革推进发展维护稳定情况,主要包括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落实省国资委要求,积极推动企业改革发展;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抓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完成年度和任期生产经营目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维护稳定等情况。

  第七条 抓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为根基,以调动企业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等情况。

  第八条 抓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和规矩,严于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全面深化党的作风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到实处,持之以恒反对“四风”,坚决查处腐败问题,深化政治巡察,加强党风党纪教育等。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九条 加强日常监管。结合日常工作调研、安排部署等,委机关各处室加强跟踪督办,分别建立工作台账,全面掌握了解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履职情况,强化日常性监督管理。

  第十条 开展年度考核。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省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的相关规定,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全面掌握了解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履职情况。

  第十一条 开展经营业绩考核。按照省国资委与企业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组织开展经营业绩考核,准确掌握监管企业经营绩效。

  第十二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监管企业要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成效等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实行年度述职制度。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每年要向省国资委进行述职,全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省国资委派往参股企业领导人员,每年要向省国资委进行述职,报告年度履职情况。

  第十四条 实行台账管理制度。对通过日常监管、年度考核、经营业绩考核、重大事项报告、年度述职等方式掌握了解的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履职情况,委机关各处室根据职能职责,分门别类建立工作台账,分别详实记录企业名称、领导人员姓名、履职是否到位的基本事实、处理建议等。

  第十五条 实行履职情况碰头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履职情况监管工作碰头会议,委机关相关处室参加,交流日常工作中掌握的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履职情况,对履职不到位的,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出现重大、紧急的履职不到位情况的,可随时召开履职情况碰头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容错机制。从是出自公心还是源自私利、是无心之失还是有心之过、是履行程序还是破坏规则、是遵纪守法还是违法乱纪等方面,正确评价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的履职行为,既注重保护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又坚决纠正、严肃问责履职不当、履职不到位等现象。

  第四章 认定程序及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对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或领导人员履职不到位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召开履职情况碰头会议,对履职不到位的,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二)根据履职情况碰头会议提出的处理建议,委党委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三)委党委决定启动调查处理程序的,由领管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通过责成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书面报告有关履职情况、个别谈话、实地调查等方式,调查核实情况;

  (四)调查人员起草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召开委党委会议集体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八条 对履职到位、绩效明显的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或领导人员,结合实际采取典型宣传、通报表扬、评先评优、推荐嘉奖记功等方式进行激励。

  第十九条 对履职不到位的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或领导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企业领导班子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改组等。

  对企业领导人员的问责方式包括提醒、函询、批评、检查、诫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党纪政务处分等。

  第二十条 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履职情况,由领管处按年度进行梳理汇总,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国资委党委,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绩效考评、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树立正确用人导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QFGD-2019-03009

  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国资委系统党的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全国、全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以及全省国有企业和高等院校党的建设工作推进会议部署要求,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断加强和改进省国资委系统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贵州省委关于深入推进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决定》、《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资委系统党的建设,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促进党建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不断增强企业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全面推进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服务贵州“三大战略”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省国资委系统党的建设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二)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三)坚持权责统一、失责必究。

  (四)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五)坚持建强组织、夯实基础。

  第四条 企业党的建设,省国资委党委履行领导、指导和督导责任;企业党委履行主体责任,书记承担第一责任,专职副书记承担直接责任,纪委书记承担监督执纪问责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党委办公室、组织、宣传等职能部室负责牵头抓总,其他相关部室齐抓共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党委领导党组织的省属企业和管理党组织的省属企业、中央(外省)所属在黔企业,统称系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省国资委党委领导党组织的省属企业中,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简称“监管企业”。

  第二章 从严要求

  第六条 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企业各级党委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杜绝“七个有之”,坚持“五个必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把党中央精神和上级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要把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写入公司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确保党组织作用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都能够有效发挥;要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健全完善党委议事决策机制,厘清党委和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内容、规则和程序,落实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前置程序要求;要坚持和落实党的建设和企业改革“四同步”、“四对接”要求,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第七条 加强党的思想建设。企业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切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加强和改进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不断提高学习质量和成效;要推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进头脑;要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夯实从严治党的思想基础;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抓好强基固本基础工程,夯实从严治党的道德基础;要大力培育和弘扬新时代贵州精神,最大限度激发企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创业干事激情;要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要抓紧抓实意识形态工作,旗帜鲜明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舆论引导、舆论斗争和阵地管理。

  第八条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企业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要求,突出政治标准,选优配强下属企业领导班子;要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结合起来,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落实董事会、经理层选人用人权;要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严把动议关、考察关和程序关,坚决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严格干部考核评价,激励和引导党员干部加强企业党的建设、推动企业改革发展、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诫勉谈话、任职和公务回避、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要从严加强监督,特别是加强对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8小时以外的监督,坚持严在早、严在小,抓苗头、抓预防,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经营管理、科学技术、专业技能、党务等各方面人才聚集到企业改革发展的大局中来,鼓励引导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营造识才敬才爱才用才的良好环境,加快推进人才强企。

  第九条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企业各级党组织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要构建严密的党建网络,同步建立党的组织、动态调整组织设置,把党组织建到车间班组、经营网点、工程项目、服务窗口等,做到党组织全覆盖;要规范和严格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任期届满按期换届;要从严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注重在生产经营一线青年职工及技术能手、青年专家等优秀人才中发展党员,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稳妥有序处置不合格党员;要认真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分析等基本制度,增强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和战斗性;要加强支部建设,找准基层党组织服务生产经营、凝聚党员职工的着力点,选好支部带头人、建好支部班子,加强督促指导、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使党支部成为团结群众的核心、教育党员的学校、攻坚克难的堡垒。

  第十条 加强作风建设。企业各级党委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创新联系服务群众方法,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真抓实干之风、勤俭节约之风,以优良作风保障企业改革发展;要持续深入开展作风整治,把作风建设不断引向深入;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委有关规定,紧盯“四风隐形变异”、改头换面的新动向,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作风问题;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扎紧制度笼子,着力从机制上防止“四风”反弹和蔓延,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和制度化。

  第十一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企业各级党委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贯彻中央及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要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大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发生在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物资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国际化经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

  第十二条 企业党的建设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推动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围绕生产经营创新工作载体、搭建活动平台,努力做好两手抓、两促进;要把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党的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的建设工作成效;要把党的建设成效转化为企业改革发展活力,促进企业做强做优做大;要围绕贵州“三大战略”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切实把企业改革发展融入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去,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三章 明确责任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党委对企业党的建设履行领导、指导和督导责任,主要包括: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安排在企业得到贯彻执行。

  (二)负责领导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建设,指导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负责抓好领导党组织的省属企业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

  (三)研究决定监管企业的重大问题,并对监管企业有关决策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四)负责省国资委独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的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省委组织部考察任免、监督管理有关企业干部。

  (五)协助做好管理党组织的省属企业、中央(外省)所属在黔企业党的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具体负责本企业党的建设,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企业党委履行企业党的建设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安排在企业的贯彻执行;落实省国资委党委工作要求。

  (二)加强企业党的建设规划,听取党的建设工作汇报,研究党的建设重要问题,部署党的建设重点工作,统筹谋划推进企业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保证党委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落实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开好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定期开展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

  (六)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支持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执纪问责,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七)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八)加强企业党建基础保障,健全完善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者,保障党的工作经费,加强基层党组织书记和党务工作人员培训,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九)建立健全企业党的建设制度体系,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十)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党委书记履行企业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主要包括:

  (一)全面负责企业党的建设,主持制定党的建设工作计划和措施,抓好重点工作谋划、部署、推进和督查,抓好党的建设工作责任落实、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听取党建工作汇报,主持研究解决党建工作重要问题,统筹推进党建与中心工作。

  (二)带头加强党的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执行上级组织的指令、决议,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全面从严治党的表率。

  (三)带头加强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坚定正确政治立场和方向,增强“四个意识”,自觉接受组织和各方面监督。

  (四)认真抓好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班子团结,发挥班子整体功能。

  (五)坚决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六)带头建立党的建设工作联系点,经常深入基层调研,发现解决问题,总结成功经验,加强具体指导。

  第十六条 企业党委专职副书记履行企业党的建设直接责任,主要包括:

  (一)协助党委书记统筹推进企业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制定党的建设工作计划,提出工作思路和措施,抓好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

  (二)根据党委确定的目标任务,协调各方力量抓好党的建设各项工作落实。

  (三)及时掌握党的建设动态,研究问题、提出建议,供党委决策参考。

  (四)组织执行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

  第十七条 企业纪委书记履行企业党的建设监督执纪问责责任,主要包括:

  (一)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协助党委落实巡视巡察整改任务,对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开展对企业贯彻执行上级的决策部署情况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十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问题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对企业重要岗位、关键环节、“三重一大”事项和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对企业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工作。

  (六)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重点查处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八条 企业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对本企业党的建设履行“一岗双责”,结合分工抓好分管领域党的建设工作。

  第四章 从严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党委要将党的建设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国资委党委请示或报告,监管企业党委还要将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和重大投资经营风险、安全事故、环保隐患、突发性事件、舆情等情况及时向省国资委党委报告。监管企业党委研究重大问题形成的党委会议纪要在正式行文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党委备案。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群众满意度测评制度。省国资委党委每年度结合党建考核对企业上一年度抓党的建设情况,组织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年度述职制度。每年年初,省国资委党委组织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就其上一年度抓党的建设情况进行述职。述职方式包括现场述职和书面述职。现场述职的,同时对党组织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定期报告制度。企业要迅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安排布置的重要工作任务,并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完成情况报告省国资委党委。每年年底,企业党委要将本年度党的建设工作情况报告报省国资委党委。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企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召开之前应当事先制定会议方案并提前10日书面报省国资委党委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召开。企业民主生活会召开后的15日内要将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省国资委党委。省国资委党委派出督导组对企业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年度考核制度。省国资委党委每年度对企业上一年度抓党的建设情况,组织开展年度考核,按“好”、“较好”、“一般”和“差”四个等次,分别作出等次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巡察制度。省国资委党委建立巡察工作机制,对监管企业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监管企业党委按照《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黔国资党通﹝2017﹞57号)的规定,成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基层单位党组织在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工作进行巡察监督,揭示存在问题和主要不足,督促加强整改。监管企业党委每届任期内,对巡察对象至少覆盖一遍,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干部监督管理制度。每年度,省国资委党委班子成员与企业党委书记至少开展1次谈心谈话,企业党委书记与企业班子成员、下级党组织负责人至少开展1次谈心谈话。省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每年组织开展1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述德述职述廉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干部要及时将个人重大信息及事项报告省国资委党委。

  第五章 严格奖惩

  第二十七条 企业党的建设满意度测评结果、党组织负责人述职测评结果,计入党建年度考核,并作为衡量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测评结果不理想的,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依规依纪进行问责。

  第二十八条 把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情况、定期报告情况、定期巡察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责令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依规依纪进行问责。

  第二十九条 党的建设年度考核结果运用:

  (一)纳入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管理绩效,与班子成员薪酬挂钩。

  (二)作为评价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作为评先选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纳入评价、任用体系。

  (三)党建年度考核结果为“差”的,对其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加强整改;连续两年为“差”、情况严重的,依规依纪进行问责。

  (四)考核结果在省国资委系统内通报;对中央(外省)所属在黔企业,同时抄送其上级党组织,并对考核结果运用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 企业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按照本办法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建工作职责的,予以问责。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省国资委党委工作要求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出现国有资产流失、职工队伍不稳定、社会责任不履行、长期经营不善等情况,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对本企业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放任不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重大事项隐瞒不报或不及时、不据实报告的。

  (三)意识形态领域和思想政治工作出现重大问题,重大舆情处置不当,损害党和国家形象或严重损害企业形象的。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用人失察、失误,任人唯亲、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严重,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宽松软,领导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的。

  (五)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严重,党内监督职责不落实,发现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有关规定,独断专行,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七)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省委十项规定及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执行不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腐败问题严重、“四风”问题突出的。

  (八)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党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等得不到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被侵害,影响恶劣的。

  (九)其他失职失责情形,需要问责的。

  第三十二条 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启动问责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办理,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QFGD-2019-03008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规划和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的规划和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依法实施监管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独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规划管理,主要是指省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依法对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五年期)的制订程序、规划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总称。其他时限企业战略规划,省国资委视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是指省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依法对监管企业主业核定、项目投资以及项目后评价活动进行监管的总称。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监管企业经营业务中具有竞争优势和增长潜力,能够支撑企业发展,具有持续、稳定盈利能力,在企业经营指标中占有较大权重的主要经营业务。主业需上报省国资委核定。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围绕监管企业主业编制。

  本办法所称非主业,是指监管企业除主业以外的其它经营业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投资,是指监管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监管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和更新改造项目投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单个主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非主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项目投资活动所进行的评价;其它项目后评价,省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可视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监管企业均需要编制企业战略规划。原则上企业战略规划以五年为时限进行编制。有条件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编制五年时限以上的长期战略规划,或在编制五年期战略规划基础上,编制滚动战略规划。

  第九条 省国资委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对监管企业战略规划的编制进行督促指导。监管企业应当按照省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企业战略规划及编制说明。

  第十条 根据企业发展情况不同,企业战略规划的编制主要分为:发展战略规划(或转型升级战略规划)、脱困战略规划和重组战略规划三类。

  发展战略规划(或转型升级战略规划)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和竞争力分析等;

  (二)指导思想与发展战略;

  (三)发展目标;

  (四)五年发展、调整重点与实施计划;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六)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脱困战略规划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和困境原因分析等;

  (二)指导思想与脱困目标;

  (三)调整重点与实施计划;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五)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重组战略规划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和重组要素分析等;

  (二)指导思想与重组目标;

  (三)重组内容与实施计划;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五)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第十一条 对企业战略规划的审核依次按专家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省国资委审核顺序进行。专家审核由企业自行组织专家评审,主要从专业角度提出建议,并出具审核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主要从是否符合行业规范、行业发展方向及产业政策等方面提出建议。省国资委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角度对监管企业战略规划进行审核,应体现出资人意志。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组建由分管委领导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企业战略规划评审领导小组(简称“规划评审小组”),对企业战略规划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提请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战略规划审核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

  (三)根据国家、省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同省委、省政府战略意图,优化国有经济布局,优化企业产业结构相契合;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

  (五)提高工作效率,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战略规划的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及贵州省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是否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方向;

  (三)是否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是否坚持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独资企业,其企业战略规划经省国资委批复同意后,由企业组织实施。

  省国资委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其企业战略规划,经省国资委批复同意和企业股东会表决同意后,由企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经省国资委批复同意组织实施的企业战略规划,原则上不予修改调整。如确因国家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抗拒因素需对企业战略规划进行修改的,经省国资委同意后,可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企业战略规划报省国资委批复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企业在实施战略规划过程中,应当按照企业战略规划目标,分年度制定工作计划,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工作计划报省国资委。

  第三章 主业核定

  第十八条 主业核定是为明确监管企业战略发展方向,促进企业集中优势资源做强做大做精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监管企业转型升级,推进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结构调整开展的相关工作。监管企业的主业必须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是省委、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明确重点发展的产业。

  第十九条 新设立和重组整合的监管企业,由企业根据批复文件中明确的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产业板块提出核定主业申请,报省国资委核定。监管企业主业名称原则上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

  第二十条 主业核定后,监管企业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规划与主业的衔接。要按照核定的主业板块,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落实主业板块的发展路径、发展目标等,并以此为边界控制主业板块规划范围。

  (二)聚焦主业推进国企改革。要围绕主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力度,加快低效、无效资产重组或退出,进一步优化监管企业资源配置,确保资金、人才、技术等优势资源向主业聚集。

  (三)加大主业板块科技创新。要加大对主业领域的技术研发、技术改造、产品和产业升级换代力度,切实转变增长方式,实现主业集约化发展。

  (四)围绕主业抓好项目投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对外合资合作和并购活动等均遵循突出主业的原则,严格把控非主业投资活动,避免分散投资,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一条 监管企业主业核定后应相对固定。若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省委省政府要求以及企业发展战略变化需要调整主业的,监管企业应在编制五年发展期战略规划时提出调整主业的申请。在申请调整主业时,需提交调整主业的请示、调整主业的情况说明以及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经过一定时期培育打造、发展成效不明显的经营业务需退出主业的,监管企业应报请省国资委批准将其作为非主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国资委在核准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项目投资时,支持企业做强做优做精主业,从严控制非主业投资。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管企业是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投资决策质量、投资回报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防止资产损失。

  监管企业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十五条 监管企业资产负债率在85%以上(含85%)的,原则上不得投资建设新项目;资产负债率在70%—85%期间的,除属于企业重大重组、涉及民生工程的扶贫类项目、债转股项目,战略性发展项目等项目外,企业原则上不得投资建设新项目,省国资委在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时从严把关;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含70%)的,企业可向省国资委提出投资申请。

  监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本金原则上不低于40%,且须拟定切实可行的融资方案,严禁短贷长投。

  第二十六条 监管企业编制的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应于当年3月31日前报送省国资委。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二)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构成;

  (三)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四)重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监管企业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中的项目应包括企业母公司及下属子企业的投资项目。

  监管企业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应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续建项目,可以根据企业融资情况安排项目组织实施。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拟新开工项目,要在省国资委审批同意或备案通过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省国资委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力和责任清单》对监管企业的下列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主营业务投资管理。达到下列投资额度的,需报省国资委批准:监管企业上年度净资产总额在10亿元以下,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含2000万元);净资产总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50亿元以下,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净资产总额在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0万元)。未达到上述投资额度的,由监管企业依内部决策程序决策投资,项目报省国资委作备案管理。

  (二)非主业投资管理。单个项目投资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报省国资委批准。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小于100万元的报省国资委作备案管理。

  以上主业及非主业投资管理额度如调整,将在省国资委权力和责任清单中动态更新。

  第二十八条 监管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在报省国资委批准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投资请示;

  (二)项目前期工作准备情况;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工作开展情况;

  (五)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相关事项说明;

  (六)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门的意见;

  (七)企业董事会决议;

  (八)外部董事的意见;

  (九)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十)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监管企业已获批准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超过计划工期2年以上,项目未妥善处理前,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第三十条 省国资委批复的项目时效为2年,项目批复后监管企业在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须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监管企业应做好项目的前期研究与论证,严格执行投资预算。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以及生产工艺路线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预算(企业上报备案或核准的投资金额),调增幅度超过10%的,须重新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完善监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分析报告制度。监管企业于每月8日前向省国资委报送上月每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完成情况,省国资委及时掌握和分析项目推进情况及存在问题;每年7月底前向省国资委报送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分析报告,次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分析报告。

  监管企业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分析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实施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工作需要不定期到项目现场核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监管企业限期整改。

  第五章 项目后评价

  第三十四条 项目后评价是在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段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审批文件的主要指标,采用特定的程序与方法,通过对项目决策、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系统调查和全面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经济技术和环境社会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异,分析原因,总结经验与教训,提出对策建议的过程。

  第三十五条 监管企业作为项目后评价主体,负责本企业及其下属企业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根据项目建设运营情况和工作需要选取部分项目直接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六条 监管企业应指定相关内设部门专门牵头,统筹组织相关人员,自行开展后评价工作,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监管企业在项目后评价工作完成后的20天内将后评价报告报省国资委。

  第三十七条 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要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在分析项目实施现状的基础上,发现问题,引导企业正确把握未来发展方向和发展趋势。

  (二)客观公正原则。项目后评价分析所依据的数据要客观真实,确保评估结论的公正性和对策措施的可行性。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等资料是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全面真实原则。项目后评价分析内容涵盖项目实施现状、项目投资过程、生产经营过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分析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和项目发展的后劲和潜力,确保项目后评价内容的全面、完整、真实。

  (四)统筹协调原则。项目后评价应全面完整地分析、评价投资项目对我省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产业调整、企业发展、技术进步、投资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和影响,从微观、中观等多个层面进行分析评价。

  (五)利益避让原则。如监管企业需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其受托方不能是承担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建设、评估等相关业务的机构。

  第三十八条 监管企业应在项目完工投产后6-18个月内,完成《XX企业XX项目后评价报告》(简称“后评价报告”),并报省国资委。后评价报告应观点明确、层次清楚、文字简练、文本规范。具体可参照《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和《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进行编制。后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全过程总结与评价(前期决策、建设准备和实施、运营或运行总结与评价);

  (三)项目效益和效果评价(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经营管理、资源环境效益、社会效益评价);

  (四)项目目标和可持续性评价;

  (五)项目评价结论和主要经验教训;

  (六)对策、建议等。

  第三十九条 监管企业在提交后评价报告时,应同时提供下列支撑文件作为附件资料:

  (一)项目审批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和省国资委同意项目建设的批复文件、开工报告、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审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及相关批复文件,金融机构出具的融资承诺文件。

  (二)项目实施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文本、年度投资计划、概算调整报告、施工图设计会审及变更资料、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以及相关批复文件。

  (三)其它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资料,项目运行和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以及其它相关资料,与项目有关的审计报告、统计资料等。

  第四十条 省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将后评价报告作为该项目后续生产经营工作计划制定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省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将后评价报告作为其它项目的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二条 省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将后评价报告用于评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研究能力、决策能力和履职能力,并作为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监管企业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按省国资委有关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QFGD-2019-03007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债权债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的债权债务监管,防范债权流失及管理债务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依法实施监管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独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债权是指监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而形成的应收、预付、暂付等往来款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是指监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购买商品、接受劳务而形成的应付、预收、暂收等往来款项、通过各种融资渠道形成的带息债务以及因各种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第二章 企业债权、债务管理

  第一节 债权管理

  第五条 监管企业应加强债权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债权管理、应收账款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加强合同中有关法律关系的识别、客户的资信评估及交易过程的管理和控制。通过债务人的发展前景、财务状况、融资能力、信用评估等情况完善授信基础管理,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定期评价客户的履约能力。

  第六条 监管企业应分类、逐笔、逐项建立债权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债权台账重点登记以下情况:债权发生额、债权账龄、债权依据、债权性质、债权余额、诉讼时效、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及偿债能力等。监管企业每年年末应对债权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第七条 监管企业要在认真分析债权成因、对象、结构、风险的基础上,对债权进行分类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债权清收计划和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签订责任状,落实清收责任。

  第八条 监管企业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务的和经过多次催收后仍难以追回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的债权和债务人经营情况明显恶化的债权,要及时通过诉讼方式予以追讨。对存在较大风险的债权应及时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措施,保障债权安全。

  第九条 除本企业正常往来结算需要及省国资委批准的事项、企业财务公司按规定开展业务外,监管企业不得为其他企业、单位、自然人提供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严禁融资性贸易及“空转”、“走单”等无实质性贸易业务的商业往来,严防贸易风险。

  第十条 对于债务人“以股抵债”的,监管企业要按照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可行性论证、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经有关决策程序批准后及时修改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及时办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事宜。

  第十一条 对于债务人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抵偿债权的,监管企业要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开展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以经备案的评估报告作为确定对价的依据,并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各单位债权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相关处理是否履行了规定程序,手续是否齐全,尤其对账龄较长的债权要进行分类专项审查,包括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率和计提方法是否正确,是否按公司规定计提,欠款催收措施是否完善、有效等。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包括坏账损失在内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坏账核销要严格按公司“账销案存”规定管理,必须分类或按项目做好核销资产的登记、变现等工作,并根据坏账损失大小追究相关单位、业务部门和责任人的法律、经济责任,有效监控应收款项风险。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应将下列债权事项向省国资委报告:

  (一)向省国资委报送有关债权情况月度报表;

  (二)企业发生重大债权风险或损失时要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三)对企业年度债权情况进行专项分析,将分析报告于企业年度决算审计报告出具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

  第二节 债务管理

  第十五条 监管企业要加强借入资金、业务往来形成的债务以及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的管理,建立债务动态管理台帐,载明债权人、发生额、发生时间、原因,偿还计划、资金来源、实际偿还情况等内容。

  第十六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及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通过资产负债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利息偿还倍数等指标变化情况,全面反映监管企业整体偿债能力、债务增长速度、当期偿债压力等情况,严格控制债务风险。

  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的融资事项应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充分考虑融资规模、融资成本、资金用途、项目周期、偿债资金来源、当期金融政策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等因素,科学制订融资计划和融资方案,通过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分散融资风险。监管企业不得将所借期限短于三年(含三年)的债务用于长期(三年以上)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监管企业应按省国资委有关规定规范担保行为,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提供担保前应严格进行项目、财务、法律风险评估和审核、落实合法有效的反担保措施和风险监管控制措施,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监管企业为其所出资企业提供担保时,要按照“同股同权同责”的原则,落实其他股东按所持股比应承担的相应担保责任。

  第十九条 监管企业应将下列债务事项向省国资委报告:

  (一)在报送年度预算时将本企业经董事会审议后的年度融资计划报省国资委或股东(大)会批准(审议),并就资产负债状况及未来资产负债计划进行专项说明;

  (二)发生重大债务风险时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三)按要求向省国资委报送企业债务情况月度报表,并于年末将年度融资工作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

  (四)经省国资委核准的融资事项,应在当年末将实际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国资委。

  第二十条 监管企业每年在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时要明确债务规模、资产负债率“双管控”目标。强化预算的约束性,将“双管控”预算执行情况作为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年终考核结果相挂钩。

  第二十一条 监管企业要强化对所属子企业资产负债约束,要根据子企业所处行业等情况,合理确定子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并将子企业的资产负债约束纳入集团公司考核体系,确保子企业严格贯彻执行。要强化子企业资产、财务和业务独立性,减少母子企业、子企业与子企业之间的风险传递。

  第二十二条 监管企业要通过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采取租赁承包、合作利用、资源再配置、资产置换或出售等方式实现闲置资产流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第三章 省国资委监管

  第二十三条 省国资委建立以资产负债率为核心,以企业成长性、效益、偿债能力等方面指标为辅助的企业资产负债监测与预警体系,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等级管理。风险预警等级共分三级,分别是:

  一级预警(红色预警):指资产负债率快速上升且超过85%或资金链将发生断裂以及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导致可能发生系统性财务风险的情形。

  二级预警(橙色预警):指资产负债率快速上升且融资出现困难以及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导致可能发生企业财务风险的情形。

  三级预警(黄色预警):指资产负债率上升较快、效益大幅下滑、发生财务风险可能性增强的情形。

  省国资委根据预警情况采取派出督导组、约谈企业负责人、提出书面警示等措施加强监管,督促企业落实风险应对措施。

  第二十四条 省国资委建立监管企业债务风险管理评级机制,对监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控、重大投融资决策、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判,按照“良好”“一般”和“较差”三个级次进行管理:

  (一)评级“良好”的监管企业,对部分省国资委审批事项授权企业董事会决策,报省国资委备案;

  (二)评级“一般”的监管企业,加强对国资委审批事项审核,防止相关事项推高企业财务风险;

  (三)评级“较差”的监管企业,要明确其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和时限,采取限制性措施,严控需经国资委审批事项,强化企业决策事项监管,禁止继续推高资产负债率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下列融资事项应当经省国资委核准后方可实施:

  (一)应付债券类融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监管企业申请发行公司债、中期票据、债务融资计划、境外债等事项;

  (二)举借期限低于三年(含三年)用于长期项目建设的债务;

  (三)为所投资企业提供超过所持股权比例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监管企业办理须经省国资委核准的融资事项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融资项目申请核准文件;

  (二)融资方案;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党委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

  (四)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省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监管企业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

  (二)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本企业已发行债券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三)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四)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第二十八条 省国资委结合监管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对企业实施负债率和负债规模“双管控”,确定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对列入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的企业,通过预算、考核、投资管理等方面联动,加大管控力度。

  (一)明确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和时限,并将管控目标纳入年度财务预算;

  (二)增加“资产负债率”、“债务规模”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权重;

  (三)对重点监管企业,严控非主业投资,禁止实施推高资产负债率或债务规模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九条 省国资委指导和监督监管企业建立和完善内控机制,加强经营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监督和检查,提升监管企业风险管理水平。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核准事项,省国资委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省国资委参股企业的债权债务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应当按要求向省国资委报送债权债务月度报表。

  第三十二条 监管企业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按省国资委有关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QFGD-2019-03006

  贵州省国资委参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股东职责及省国资委派驻参股企业履职人员的履职行为,维护国有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参股企业,是省国资委参与股权投资但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东代表,是指省国资委法定代表人。

  本办法所称股东授权代表,是指根据省国资委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参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股东授权代表由股东代表根据工作需要指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省国资委派往企业履职人员(以下简称“履职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贵州方提名任职的企业党委委员;

  (二)省国资委推荐担任企业董事、副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人员;

  (三)省国资委提名任职的企业经理层人员。

  履职人员不含由贵州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人员任职的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行为,是指履职人员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贵州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及省国资委的意见及本办法规定忠实勤勉履职行权的行为。

  第二章 省国资委股东职责

  第一节 省国资委履行股东职责的方式

  第六条 省国资委根据有关协议、公司章程及贵州省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参股企业派出贵州方履职人员。

  第七条 省国资委委派股东代表参加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股东代表不能出席的,由股东授权代表持股东代表签署的《国有股东代表授权委托书》参会。

  第八条 省国资委股东代表或股东授权代表参加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省国资委有关规定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议案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省国资委可以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第十条 在持股比例占十分之一以上时,省国资委可单独提请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或与其他股东合计股权比例占十分之一以上时,联合其他股东提请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听取参股企业工作报告、派出人员深入参股企业开展调研等。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应当引导企业改革发展与贵州省发展战略相融合,督促有关各方认真落实与省政府、省国资委签订的相关协议,督促企业落实生产安全、环保等主体责任,支持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节 企业股东会议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制度,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对于《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不得以董事会会议或其他形式取代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第十四条 企业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前,应与省国资委就会议研究事项进行沟通及征集股东议案。

  第十五条 召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的机构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出会议通知,并按照一事一议案的原则向省国资委提交会议议案(包括相关附件)。提交后原则上对会议议案等会议资料不再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议案。

  第十六条 企业应与省国资委加强沟通,根据要求提供议案办理过程中需了解的有关情况、资料。

  第三节 企业其他事项的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后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事项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涉及省国资委派往企业履职人员的考核和薪酬发放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应按《公司法》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向省国资委按时报送财务预算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及月度财务快报。在发生对股东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事项时,应在发生当月将事项有关情况及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的书面报告报省国资委。

  第三章 履职人员行为管理

  第一节 履职人员职责

  第二十条 履职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一)遵守任职公司章程,依法维护省国资委和任职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事项;依据省政府、省国资委的决定、指示在任职公司有关会议上发表意见,正确行使表决权;

  (三)加强对任职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委省国资委的监督和管理,参加省国资委举办的有关教育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四)恪守诚信勤勉的职业道德,保守任职公司商业机密;

  (五)按本办法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履职人员履职过程中应维护贵州省在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或者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影响。有关企业不得干预履职人员依法履职,应为履职人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 在同一企业有2名以上(含2名,下同)履职人员的,省国资委指定一名作为召集人,负责协调履职人员之间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履职人员报告事项

  第二十三条 履职人员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报告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口头或电话等形式报告。

  第二十四条 履职人员定期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报告:履职人员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向省国资委报告。报告内容根据履职岗位各有侧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财务状况及党的建设情况;

  2.企业执行股东会决议事项情况;

  3.本人履行职责情况;

  4.企业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5.对企业发展趋势的基本评价和研判;

  6.工作建议。

  (二)中期报告:履职人员每年7月31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工作情况报告省国资委。同一参股企业有2名以上履职人员的,召集人在征求其他履职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召集人负责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党的建设情况;

  2.履职人员开展的主要工作;

  3.企业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4.工作建议。

  第二十五条 履职人员重大事项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召集人(或履职人员)参加董事会研究、审议下列事项应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拟研究、审议的事项,经省国资委研究后,按照省国资委的意见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

  2.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或对发展战略规划作出重大调整;

  3.公司分立、合并、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改制、重组并购、

  破产、解散、清算、注册地址变更等重大事项;

  4.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方案;

  5.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清产核资立项及清产核资结果报告等事项;

  6.公司重大投资、担保、转让或受让重大资产、转让重要子公司股权、发行公司债券、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变更等事项;

  7.履职人员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召集人(或履职人员)对所知晓的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1.企业重大制度变化;

  2.企业重大损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事项;

  3.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转让所持公司股权;

  4.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的变动;

  5.履职人员认为应该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贵州方股东为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但履职人员由省国资委管理的,对第二十五条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履职人员应同时向贵州方股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履职人员报告事项一般以书面方式。履职人员书面材料及本人签字的意见可以通过电子公文系统或纸质文件报省国资委。对有关紧急事项也可采取口头或电话报告的方式进行。

  第三节 履职人员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履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履职人员的考核由省国资委负责,薪酬由省国资委核定后由履职人员任职企业发放。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履职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省国资委有关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应报告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

  (三)在报告中谎报、瞒报、漏报重要事实和情况的;

  (四)上报情况失真,造成省国资委决策失误的;

  (六)未按照省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QFGD-2019-03005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督促监管企业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监督管理,是指省国资委依法对所监管企业的财务基础管理、重点事项、风险防范等进行监管,督促所监管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财务管控在管理中的核心作用,有效防范财务风险,推动所监管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依法实施监管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独资、控股、实际控制及参股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

  第二章 财务基础监管

  第四条 省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企业财务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依法依规编制各类财务会计报告,促进监管企业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审核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审核监管企业弥补亏损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四)指导监管企业加强财务风险防控;

  (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管企业专项财务检查;

  (六)指导、规范监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控;

  (七)指导、规范监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八)依法应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监管企业应遵循合法性、全面性、有效性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财务制度体系并组织有效实施。监管企业应加强对各级子企业的财务管控,督促各级子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开展各项财务活动。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财务管理法律、法规;

  (二)全面实施财务预算管理,构建财务会计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统一会计政策,规范会计核算行为,规范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三)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制定增收节支、降本增效措施并有效实施,对成本费用实施有效管控,实现提质增效;

  (四)合理筹集并使用各类资金,严格制定执行财务收支计划,加强资金有效管控,维护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强化风险管控,合理控制负债规模,规范投、融资活动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六)拟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加强子企业管理,对子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实施有效管控,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八)规范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按规定及时向省国资委报批报备;

  (九)依法应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省国资委依托信息化手段对监管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经济运行等实施动态监测。

  第七条 省国资委依据《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暂行)》规范监管企业财务决算管理。根据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考核和经营绩效评价等工作的需要,可组织中介机构对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查。

  第八条 监管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省国资委工作要求制定中介机构选聘办法,规范开展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监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计中介机构选定后需向省国资委报备。控股、实际控制及参股企业选聘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计中介机构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应及时报省国资委审议。

  第九条 省国资委依据《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预算报告管理办法(暂行)》对监管企业财务预算进行规范管理,严格审查监管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省国资委独资企业按照审查后的预算报告执行,控股或参股企业将审查意见作为股东意见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审查后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作为独资及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任务的基础依据。

  第十条 省国资委独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应当依据《监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通知》的规定,加强对重大财务事项的规范管理,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重大财务事项及相关影响。参股企业发生重大财务事项,应及时报告省国资委,报告内容作为相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议案的审查依据。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的,需报省国资委批准。参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应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财务信息管理机制,加强财务信息对外发布的统一性和准确性审查,确保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应收账款和存货管理制度,加强“两金”管理,强化“两金”管理考核,加速资金回笼,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成本费用管控制度,加强成本费用管理,规范成本费用核算,真实、准确反映监管企业年度财务状况。严禁少计、多提成本费用调节利润。

  第十五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资产清查制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对清查出来的损失,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资产损失审核制度,规范资产损失核销工作。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工作进行抽查,督促监管企业规范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

  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应加强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负债的管理,规范确认和计量预计负债,充分分析不确定事项对监管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在年度财务决算中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八条 监管企业应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财务核销纳入年度财务决算专项审计内容。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需对监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财务核销情况发表专项审计意见报省国资委。

  第十九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规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重要子企业定期开展内部审计,揭露存在的风险隐患,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监管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国资委报送本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三章 重点事项监管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应建立监管企业会计人才信息库,加强监管企业财会队伍管理,全面掌握监管企业财务人员基础信息和履职情况。监管企业任免一级子企业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需事前向省国资委报备。监管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一般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应加强总会计师履职管理,定期组织监管企业总会计师对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述职。

  第二十三条 省国资委应建立以效益为中心的监管企业薪酬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考核分配对监管企业发展的导向作用,突出质量效益,强化目标管理、对标考核,对不同功能定位、不同行业领域、不同发展阶段的监管企业实行差异化考核。

  第二十四条 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投资实行预算管理,监管企业年度投资预算作为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份与监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一并报送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应坚持投资规模与合理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和量力而行原则,结合战略发展规划编制年度投资预算。

  第二十五条 省国资委应建立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法律合规、战略规划、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等合力,监督监管企业投资经营行为,严防监管企业投资风险,提升监管企业投资决策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六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以效益为核心的股权投资管理机制,跟踪分析股权投资效益,对长期亏损的股权投资、资不抵债子企业和非持续经营子企业进行清理,盘活存量资金,减少亏损源。

  第二十七条 省国资委应建立监管企业债权、债务监管机制,指导和督促监管企业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监管企业应建立债权清偿联动机制,落实各项债权清收任务及责任。

  第二十八条 省国资委应建立以资产负债率和负债规模为中心的财务风险管控机制,对监管企业实施负债率和负债规模“双重管控”,并与投资管理实施联动。

  第二十九条 省国资委应建立监管企业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规范监管企业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定期聘请中介机构检查监管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监管企业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省国资委应建立监管企业财务信息化监管平台,对监管企业综合财务信息实现动态监测,定期收集、整理、分析监管企业综合财务信息,提高国资监管基础财务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 省国资委应建立综合督查机制,对国家审计、中介审计、专项审计反映的问题,采取定期督查或专项检查方式,督促监管企业强化问题整改,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大额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大额资金标准,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规定,规范使用和管理大额资金。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大额资金使用实行动态分类监管,定期汇总分析监管企业大额资金使用情况,采取专项检查方式督促监管企业规范管理和使用大额资金。

  第三十三条 省国资委应建立监管企业担保业务审批制度,规范监管企业担保行为。监管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本监管企业担保业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 监管企业一般不得对外拆借资金,因特殊工作需要对外拆借资金的需向省国资委报批。

  第四章 财务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省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内控机制,加强经营风险评估和内控机制有效性的监督和检查,促进监管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 省国资委应建立监管企业财务风险管控机制,对财务风险指标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对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进行及时预警。财务风险预警指标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省国资委应当对监管企业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运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等进行定期分析,对财务风险进行及时预警,指导和督促监管企业积极应对,采取措施有效化解。

  第三十八条 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财务风险实行等级管理。等级划分结合国家金融机构对监管企业评级情况按照“一、二、三”级分类。

  一级预警(红色预警):资产负债率较高、融资困难导致资金链将发生断裂以及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导致可能发生系统性财务风险的情形。对于一级预警监管企业,省国资委成立调查组,对风险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指导和督促监管企业制定专项整改计划定期整改,有效化解风险。

  二级预警(橙色预警):资产负债率较高,融资出现一定困难以及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导致可能发生区域性财务风险的情形。对于二级预警监管企业,省国资委进行现场指导,监督监管企业制定专项整改计划定期整改,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级预警(黄色预警):资产负债率上升较快、效益大幅下滑以及发生资产损失导致发生财务风险可能性增强。对于三级预警监管企业,省国资委应通过书面形式警示监管企业,要求监管企业认真调查,制定整改计划,有效防范风险。

  第三十九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风险评估及管理体系,实施投资全过程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按照《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规划和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开展项目投资后评价,严控投资风险。

  第四十条 监管企业应加强高风险投资业务管理与监控,定期检查评估委托理财、股票投资、期货(权)及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提高风险业务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监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应对开展的高风险业务进行专项披露。

  第四十一条 监管企业应围绕业务做强做优做大,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及“空转”、“走单”等无实质性商业往来的贸易业务,减少运营资金占用,防范贸易经营风险。

  第四十二条 省国资委应建立监管企业综合评级管理机制,对监管企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事项管控、投融资决策、盈利能力、运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判,按照“良好”“一般”和“较差”三个等级进行分类管理(评级标准另行制定)。

  (一)评级“良好”的监管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省国资委对部分审批事项授权监管企业决策,事后向省国资委报备;

  (二)评级“一般”的监管企业,严格要求监管企业对审批事项按照程序进行报批,防范监管企业盲目决策导致财务风险增加;

  (三)评级“较差”的监管企业,省国资委监督监管企业制定负面清单,逐一限时整改消项,推动监管企业规范运行、健康发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监管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导致当期会计信息失真的,省国资委责令监管企业依规进行整改,并视情节轻重追溯扣减主要负责人薪酬。

  第四十四条 监管企业未按照省国资委要求及时报送或瞒报、谎报、漏报各类会计信息的,以及报送的会计信息与实际情况脱离较大的或向不同部门报送的同一会计信息出现重大差错的,省国资委应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 监管企业对审计监督、专项监督等揭示的问题未按规定时限进行整改的,省国资委应对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监管企业核销资产损失时,应查明损失事实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监管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重大财务事项,由省国资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在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监管企业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其他责任的,按省国资委有关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QFGD-2019-03004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不宜公开)

  QFGD-2019-03003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经营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监管企业重大经营风险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控与化解经营风险,推动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国资国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7〕31号)的有关要求,参照《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依法实施监管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独资、控股、实际控制及参股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的重大经营风险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是指监管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内外部环境对企业战略规划目标、经营目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产生的负面影响,主要包括战略、财务、法律、运营、市场等方面的风险。

  第四条 监管企业是防范与化解各类风险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实际,按照《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和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将风险防控融入企业投资决策、生产、经营、管理、销售、采购等各个环节,积极防范和化解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监管企业应明确风险管理的主管领导和牵头责任部门,建立风险管理专职机构,独立发挥作用。

  监管企业应当每年2月底以前向省国资委上报企业风险管理报告,并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重大风险应及时应对处理,提出风险防范预案与化解措施并报告省国资委。

  第五条 监管企业对企业风险管理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因企制宜,结合实际,开展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二)落实风险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三)全面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全面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

  (四)加强企业管理制度和流程建设,健全适应全面风险管理要求的制度流程体系;

  (五)建设信息系统,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六)加强对下属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推进重要下属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七)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改进优化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八)实行风险管理报告制度,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手段。

  第六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关注企业重大经营风险,指导、督促企业积极应对、化解风险,并结合出资人职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风险扩大,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省国资委依托信息系统和大数据应用收集企业各类信息,并对收集到各类信息进行必要的对比、分类、组合,识别、发现企业潜在风险,对涉及出资人权益的风险进行分析、研判。

  第七条 省国资委通过国资监管云平台,针对监管企业财务状况、工程项目、融资担保、资产交易、主要产品和原材料价格及库存等事项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设立风险预警事项及指标,预警指标动态调整,对预警企业实施相应的特别监管措施,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实现信息集成与共享、监管措施协同跟进。

  第八条 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风险管理实行动态监管,定期、不定期对风险变化趋势进行重新评价。重点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防控效果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取消特别监管措施、是否动态调整风险预警事项及指标。

  第九条 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风险的搜集、识别、预警、处置和再评价的过程中,同时关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风险管理尽勤勉、忠实义务履行职责的情况,对未履行前述义务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按省国资委有关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QFGD-2019-03002

  贵州省国资委信息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关于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加快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进一步提升国资监管效能,积极推动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构建省国资委信息化监管体系,依据《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贵州省信息化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监管是指省国资委及监管企业通过建设、运用信息化监管系统,整合信息资源,统一工作平台,畅通共享渠道,对监管企业的工作流、信息流、资金流等情况进行全程、实时、智能的分析研判、风险预警、监督管理,切实提升国资监管效能。

  第三条 信息化监管系统是指基于开发、应用国资监管大数据平台软件,通过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整合现有企业管理平台资源,实现国资监管的各项数据在“云端”汇聚,并进行分析、维护和应用的智能化管理系统。

  第四条 信息化监管应当遵循“需求主导、统筹规划、资源整合、安全规范”的原则,由省国资委统筹领导,各监管企业协同推进,以国资监管职责需要为导向,充分整合各领域资源,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现线上线下互联互通、内部外部资源共享、信息化建设与国资监管工作融合发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及所监管的独资、控股、实际控制、参股企业(含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

  第二章 信息化监管的任务和措施

  第六条 省国资委信息化监管的主要任务是对企业发展规划、投资融资、股权管理、债权债务、资产财务、生产经营、改革改制、业绩考核、风险防控、党建工作、企业负责人管理、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等监管业务进行数字化、信息化及实时动态监管。

  第七条 通过以下措施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一)实时采集。企业采取数据交互、智能传输、人工填报等方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将经营管理信息、数据传报系统平台,由系统平台自动汇总、分类、计算。

  (二)交叉验证。将企业信息和加工数据与历史数据、政府共享数据和通过第三方机构采集的市场、行业等外部数据,进行横向、纵向交叉对比,进一步核实验证。

  (三)风险预警。将验证结果比对预警界限,通过图文标注企业运行指标的安全、预警、禁行状况,辅助省国资委指导企业有效防控生产经营风险。

  第八条 通过以下措施对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管:将法定决策程序数据化、模块化,各项决策程序环链式逐一进行、逐一提交、逐一通过,实施全流程、全要素、可追溯监管,可跟踪文本流转、可反映表决情况、可倒查审签过程,确保决策程序和决策要素符合相关规定。

  第九条 省国资委根据政策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逐步拓展监管内容、完善监管方式和技术措施。

  第三章 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

  第十条 信息化监管系统由省国资委依法依规按采购程序向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企业)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建设,通过硬件配置、软件开发、指标规范、数据汇聚、应用模块建设、企业子系统建设拓展等步骤实施。

  第十一条 信息化监管系统及其数据库集中部署在“国资云”,各监管企业在建、在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符合接入条件的,原则上应当在省国资委的统筹下,逐步接入“国资云”,实现数据资源的整合交汇和信息系统的集成互联。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在实施信息化监管系统以外的信息化管理项目建设时,应当遵守国家各项行业技术标准和省国资委有关规范,预留与信息化监管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交换接口,积极推动与信息化监管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组织制定统一的信息化监管系统技术标准、数据接口标准、信息安全标准、管理标准和信息编码标准,协调有关部门获取共享数据,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指导监管企业开展信息化监管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凡应接入信息化监管系统的必须接入,按照信息化监管系统统一标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和维护本企业有关数据,数据应当为可机读格式。

  第十五条 监管企业对外发布新闻、招商、招聘、业务合作等信息时,应在信息化监管系统同步发布,实现企业间在“云端”互通有无、共享资源、寻求合作、协同发展。

  第十六条 建立信息化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安全评测、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毁损、泄露和篡改,确保数据安全。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推进国产密码应用,建立健全基于国产密码的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可信服务、安全审计等安全防护措施,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坚持“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不得非法采集、传输、存储、销售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军工科研生产、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数据,不得利用非法手段获取数据信息。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分别设立信息化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领导本单位信息化监管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单位分管副职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建立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实时检查、定时考评、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监管企业信息监管工作开展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纳入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和有关个人出现下列情形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的;

  (二)擅自脱离信息化监管体系和拒不接入、接受监管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利用非法手段获取数据信息的;

  (五)在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利益输送等行为的;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化监管有关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QFGD-2019-03001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实施意见

  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是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因企施策推进改革的基本前提,对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以及《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准确界定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功能定位,分类推进改革发展,实行分类监管,分类定责考核,提高改革针对性、监管有效性以及考核评价的科学性,推动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深入融合,制定功能界定与分类实施意见如下。

  一、划分类别及范围

  立足国有资本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综合考虑企业承担的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根据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发展阶段,明确企业功能定位,突出企业属性,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适用范围为省国资委独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

  商业类:商业类企业又分为商业一类和商业二类。

  ----商业一类企业: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的国有企业。

  ----商业二类企业:以承担政府重大专项任务或特定工作为主,实现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战略意图的国有企业。

  公益类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的国有企业。

  商业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经营机制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严格落实现代企业制度各项要求;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必须自觉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发展战略,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二、分类施策

  (一)分类推进改革发展

  商业类企业:

  ----商业一类企业要着力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积极开展对标管理,全面提升效益水平,实现主业利润增幅不低于利润总额增幅,产品毛利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达到同行业中上水平。通过整体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积极引入各类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国有资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宜退则退。

  ----商业二类企业要围绕功能定位,确保完成战略目标和重大专项任务,着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努力控制融资成本和管理成本,力求经济效益与特定功能有机统一。其中,产业投资类国有企业围绕重大战略任务、重点产业发展,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和关键领域的投资引导,投资项目要符合国资布局导向要求,突出投资带动和资本运营功能,推进产融结合,不断提高产业聚集能力,推动产业发展迈向中高端水平;资源开发类国有企业,通过整合资源、优化布局,提高资源资本化和资源保障水平,搭建资源整合及投融资平台,打造资源开发龙头企业;资本运营类国有企业通过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有序进退,力争实现降本增效,不断增强资源重组整合能力,企业功能实现从国有资产经营向国有资本运营转变,提高专业化、市场化资本运作和价值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类国有企业不断提高投融资能力,实现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战略目标;政策性金融服务类国有企业主要为重要民生工程、重大产业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等提供贷、投、融、担等全方位金融服务,助推产业升级。

  商业二类企业在集团层面保持国有独资或控股,有条件的改组组建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需要实行国有全资的企业,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对需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的,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形成合理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对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子公司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多种形式实现股权多元化,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

  公益类企业:根据承担的任务和社会发展要求,加大国有资本投入,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严格限定主业范围,加强主业管理,审慎开展多元化投资。加强成本核算,着力控制成本。对具备条件的公益类企业,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经营。

  (二)分类实施监管

  对商业类企业,要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提高国有资本回报、规范国有资本运作、维护国有资本安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公开,严格责任追究,在改革发展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其中,对商业一类企业,重点加强集团公司层面监管,推进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落实和维护董事会职权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积极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对商业二类企业,重点加强对国有资本布局的监管,引导企业突出主业,更好地服务全省重大战略和宏观调控政策。

  对公益类企业,要把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作为重要监管内容,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分类定责考核

  突出企业功能,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和权重,分类明确考核重点,引导企业根据功能定位,明确发展方向、合理配置资源,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商业类企业:

  ----商业一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商业二类企业以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全省发展战略为导向,适度调整经济效益指标考核权重,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全省发展战略、保障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情况的考核。

  公益类企业:以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不同企业特点和市场化业务比重等情况,有区别地确定经济效益指标权重和回报要求。对企业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营运效率、成本控制和安全保障能力,引入第三方评价,将相关评价结果纳入业绩考核。

  有关方面在研究制定国有企业业绩考核、领导人员管理、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具体方案时,要根据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提出有针对性、差异化的政策措施。

  三、组织实施

  建立企业分类动态调整机制。在科学分类并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国资布局结构调整要求和企业发展战略,结合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承担的任务和发挥的作用,对企业分类实施动态调整。

  各监管企业功能界定及分类由省国资委负责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今后新设立或整合重组的企业,成立方案或重组方案中应有功能界定及分类说明。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管企业根据需要对其子企业进行功能界定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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