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国资委参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关于《贵州省国资委参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的安排,委派到参股企业履职人员在参股企业重大决策中,未能将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战略部署融入到企业有效决策之中,参股企业未能为省委省政府“三大攻坚战”发挥有效的力量。为规范省国资委履行股东职责及省国资委派驻参股企业履职人员的履职行为,有效维护国有股东合法权益,让参股企业融入贵州经济发展,在已出台的《贵州省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公司股东职责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国资委派往参股企业履职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法律法规等规定和工作实际,特制定《贵州省国资委参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国资国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7〕3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及特色
《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对制订《办法》的目的及对《办法》适用的参股企业、股东代表、履职人员、履职行为等作了定义。
第二章为参股企业管理。共分三节,其中从第六条至第十二条为第一节“省国资委履行职责的方式”,主要明确了国资委履行股东职责的有关工作程序,重申了《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些权利,特别强调了国资委作为股东应引导企业改革发展与贵州省发展战略相融合,督促有关各方认真落实与省政府、省国资委签订的相关协议,督促企业落实生产安全、环保等主体责任,支持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从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为第二节“企业股东会议”,主要对企业召开股东会及提交股东会议案等工作进行进一步规范,解决目前在上述工作中存在的随意性问题;从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为第三节“企业其他事项的管理”,主要对企业有关考核事项及有关财务报表及报告事项提出要求,以满足有关监管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为履职人员行为管理。共分三节,其中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为第一节“履职人员职责”强调履职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维护省国资委和任职公司的合法权益、发表意见、提高履职能力、勤勉尽责等方面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为第二节“履职人员报告事项”,要求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对报告的内容、形式作了要求。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为第三节“履职人员考核与责任追究”,明确履职人员的考核由省国资委负责,薪酬由省国资委核定后由履职人员任职企业发放。履职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省国资委有关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为附则。主要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权和执行日期。
相关文件: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十大监管机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