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规划和投资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新经济形势下国资监管的外部条件已发生了变化,原有对监管企业的规划和投资管理办法已不适用,为进一步适应经济形势变化,发挥国有资本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和支柱作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领导对国资监管工作要求,省国资委在原有相关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规划和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国资国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7〕3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结构及内容
《办法》共分为六章四十五条。
第一章为总则。阐述了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制定依据、概念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为规划管理。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企业编制的规划时限和报送时限提出要求;第二部分将企业编制的规划划分为发展战略规划(或转型升级战略规划)、脱困战略规划和重组战略规划三类,要求企业结合实际,选择应编制规划类型,并列出对每一类型规划应含内容;第三部分对规划审核过程和审核原则进行说明;第四部分是有关规划审核通过后的组织实施内容。
第三章为主业核定。对主业核定的意义、原则和主业核定后企业应开展的工作以及主业调整程序进行说明。
第四章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一是明确固定资产投资的责任主体;二是从资产负债率、主业、非主业三个角度说明哪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企业报省国资委审核;三是要求企业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并报省国资委;四是对需审核项目所提材料进行说明;五是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要调整投资额度的处理程序;六是要求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分析。
第五章为项目后评价。阐述了项目后评价概念、实施主体、完成时限、遵循原则和报告内容。
第六章为附则。涵盖违规追责、解释主体和实施日期三部分内容。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主业核定
1.《管理办法》中没有对企业主业数量进行要求,但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国有企业都要定位定向,聚焦主业做精做强”的工作要求,原则上每户企业只能有一个核定主业。
2.对企业核定的主业,并非指单一业务,而是指出企业应该发展的方向,具有概括性而非单一性。
3.企业的主业是动态可调整的。
(二)关于固定资产投资
《管理办法》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主要参照了国务院国资委对央企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办法,但又充分考虑我省实际,充分吸收了按照资产负债率划定投资原则,要求监管企业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报省国资委审核。同时,为增加企业自主经营权,《管理办法》中对主业和非主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需要由省国资委审核的额度进行了区分:对于主营业务投资和非主营业务的投资数额、净资产额度超过《管理办法》规定额度的,监管企业报省国资委核准,未达到《管理办法》规定投资额度的,由监管企业依内部决策程序决策投资,项目报省国资委作备案管理。《管理办法》与省国资委之前的管理相比,增加了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主决策权。
(三)关于项目后评价
以往的工作中,项目后评价主要是以企业自主开展的形式进行,除个别项目外,省国资委对此项工作没有明令要求,这是第一次对项目后评价作明文规定。通过项目后评价,分别对项目全过程(前期决策、建设准备和实施、运营或运行总结与评价)、项目效益和效果(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经营管理、资源环境效益、社会效益评价)、项目目标和可持续性进行评价,得出项目评价结论和主要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等。有助于企业为下步经营作决策,有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同时,也对发生重大投资决策失误的项目,进行追责提供依据。
相关文件: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十大监管机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