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2021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省国资委工作透明度,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促进依法履职,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国资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资委在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国资监管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资监管信息,是指国资委对省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第四条 省国资委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省国资委的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监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国资委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称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另行制定。
第五条 省国资委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各处室须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处(室)信息公开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和反映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委机关各处(室)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名单应报委办公室备案,联络员发生变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人员名单向委办公室报备。
第六条 省国资委各处(室)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并按委机关相关规定进行报送。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委办公室并经委领导研究后确定。
第七条 建立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并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委机关目标绩效考核。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对全委各处(室)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评,并依据《条例》和有关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布我委上一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八条 省国资委机关纪委负责对全委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委信息公开工作接受上级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委机关干部职工及服务对象、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省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
(一)省国资委职能设置、机构设置、联系方式及其变动情况;
(二)省国资委领导班子分工及调整情况;巡视员分工及调整情况;
(三)省国资委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省国资委机关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经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原因说明等;
(五)省国资委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总结;
(六)省国资委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以及清单动态调整情况;
(七)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变动及公开招聘有关情况;
(八)所出资企业整体运营和监管、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关联交易、产权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改革重组、公司治理结构及管理架构情况、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
(九)省国资委重要工作动态;
(十)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情况;
(十一)国资委办公地址、联络方式、办事指南等;
(十二)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十三)省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已经解密的国资监管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国资委申请获取相关可以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
第十一条 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反映国有资产监管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形式和机制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
第十三条 根据省国资委工作实际及需要公开信息事项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通过省国资委门户网站公开;
(二)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开;
(四)其他便于公布信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公开信息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一般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向省国资委申请获取国资监管信息的,应该按照以下流程获取相关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国资委申请获取国资监管信息的,应该按照以下流程获取相关信息: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贵州省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到贵州省国资委办公室领取或在省国资委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
应提供的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国资监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国资监管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申请受理方式:
1.申请人应当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出申请,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
2.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可当面或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信函到达申请受理部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我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二)申请处理
1.申请审查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填写不完整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2)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不当侵害的(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3)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除了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以外,一般按所掌握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2.申请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且申请理由合理的,在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
3.申请答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国资监管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并从其规定外,自收到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项政府国资监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国资监管信息;
(3)申请公开的政府国资监管信息不属于省国资委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申请公开的政府国资监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申请公开的政府国资监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国资监管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三)收费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省国资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省国资委将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六条 建立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机关纪委依照本规定对委机关各处室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处室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调研性检查;
(二)随机抽查;
(三)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和个别了解;
(四)征求系统企业及委机关干部职工意见;
(五)查阅信息公开资料;
(六)问卷调查;
(七)全面检查。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通过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容及其运行状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程序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省国资委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