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市县所属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子(分)公司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各市(自治州)党委、贵安新区党工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国企工委),各县(市、区)党委,各省属国有企业党委:
《关于市县所属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子(分)公司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2018年10月17日
关于市县所属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子(分)公司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国有企业和高等院校党的建设工作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州)、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和省、市(州)、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子(分)公司(以下简称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切实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党组织设置
1.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的国有企业均应建立党的组织,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全覆盖”。
2.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国有企业,应设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或资产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总支或党委。
3.独立法人的国有企业,党员人数不到3人的,应创造条件设立党支部。非独立法人的国有企业,党员人数不到3人的,上级应选派党建指导员,或按地域相邻、行业相近的原则建立联合党支部。
4.国有企业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分布和工作需要,可适当划分党小组。
二、党组织功能
5.独立法人的国有企业必须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确立和落实党组织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使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6.市(州)、县(市、区)所属独立法人的国有企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把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7.省、市(州)、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子(分)公司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根据上一级企业党组织授权履行职责,确保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8.独立法人的国有企业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全面实行党组织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进入董事会的党组织成员和党员必须按照党组织的决定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进入经理层的党组织成员和党员必须落实党组织的决定。
9.非独立法人的国有企业党总支、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落实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三、党组织职责
10.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建立党组织任务清单,明确党组织书记履职要点,严格督查考核问责,推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落实落细。
11.建立健全议事决策规则,厘清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明确议事决策的内容、程序、方法,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12.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下级党组织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全面工作,及时报告重大决策事项和重大投资经营风险、安全事故、环保隐患、突发性事件、舆情;企业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向党组织报告工作和个人有关事项。
13.落实党章规定的党组织基本任务,把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担负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引导国有企业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党组织管理
14.市(州)、县(市、区)设有国资监管机构的,原则上由国资监管机构党组织统一归口管理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没有国资监管机构而设有国企党工委的,可由国企党工委统一归口管理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既设有国企党工委又设有国资监管机构的,必须明确由其中一家归口管理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避免责任不清、边界不明;既没有国企党工委也没有国资监管机构的,应按照统一归口、责任清晰、有机衔接的原则,明确一个机构负责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
15.省、市(州)、县(市、区)属国有企业负责领导所属子(分)公司党的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