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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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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8-22082
  • 信息分类: 党建工作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国企党建发〔2018〕3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各市(自治州)党委、贵安新区党工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国企工委),各省属国有企业党委:

  《贵州省省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2018年10月17日

  

贵州省省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18〕12号)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独资、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要始终把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企业改革发展成果检验党建工作成效。

  第四条 省属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二)坚持责任明晰、归口管理;

  (三)坚持建强组织、夯实基础;

  (四)坚持权责统一、失责必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委国有企业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统一归口、责任明晰、有机衔接原则,履行全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职责。

  第六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省属企业党组织,加强对企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七条 省属企业党组织必须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杜绝“七个有之”,坚持“五个必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三)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确保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

  (四)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正确方向,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舆论环境。

  (五)认真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领导和支持群团组织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最大限度激发职工群众创新创造活力,推动企业改革发展。

  第八条 省属企业党组织书记履行企业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履行企业党的建设直接责任,纪委书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他党员领导人员履行“一岗双责”。省属企业每位党员承担企业党的建设责任。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九条 把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运行机制、基础保障写入公司章程,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第十条 建立党组织议事决策规则,明确重大决策的要求、内容和主要程序,全面落实党组织集体研究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确保企业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第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全面实行党组织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设一名党组织副书记抓省属企业党建工作,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党组织事先集体研究并提出明确意见和建议,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代替党委会,确保党的决策部署在省属企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落实党的建设和企业改革发展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党组织任期规定,任期届满及时进行换届。严格执行党组织按期换届提醒、延期换届请示报告、上级党组织到会指导等规定。

  第十四条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认真做好重大决策目录管理和报备工作。

  第十五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按照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和“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20字要求,选优配强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确保党的领导坚强有力。

  第十六条 落实党建工作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按照不低于在岗职工人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党务干部,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落实党建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要求,严格执行发展党员标准和程序,制定和落实“双培养”规划,确保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深化和创新党员政治生日、承诺践诺、志愿服务等主题活动,增强党员的归属感和荣誉感。

  第十九条 全面推行党建工作标准化建设,创新基层党组织设置方式,创新活动方式和活动载体,积极探索典型选育和品牌创建工作,开展经常性督查指导,动态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持续增强党组织生机和活力。

  第二十条 加强对群团组织的领导,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建设纳入党建工作总体部署,配齐配强群团组织干部,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问题,把好工作方向。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委有关规定,坚决遏制“四风”反弹蔓延。切实抓好巡视巡察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对省属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进行统筹谋划,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属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全面实行省属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责任制,建立和落实党组织任务清单、党组织书记履职要点,确保管党治党责任落到实处。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党组织每年向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全面工作不少于2次,重点工作、专项工作及时报告。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向本级企业党组织报告工作执行情况和个人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每年开展省属企业党组织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省属大一型国有企业党组织向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述职,省属独立大二型国有企业党组织向省国资委党委述职,其他国有企业党组织依照规定向上级党组织述职。

  第二十六条 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牵头对省属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实施考核并进行等次评定,考核结果纳入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年终薪酬兑现、评先选优、选拔任用干部和年度考核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建立省属企业党员领导人员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加强对企业党建工作的调查研究和分类指导,推动企业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完善党务干部培养激励机制,落实“同职级、同待遇”政策,推进党务干部双向交流和轮岗锻炼。把党支部书记纳入企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管理人员考核体系。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建工作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和巡察机构,在企业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届任期内对所属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省属企业党组织及党员领导人员未能严格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要求没有及时有效贯彻落实,出现国有资产流失、职工队伍不稳定、社会责任不履行、长期经营不善等情况,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对企业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放任不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重大事项隐瞒不报或不及时、不据实报告的。

  (三)意识形态领域和思想政治工作出现重大问题,重大舆情处置不当,严重损害党和国家以及企业形象的。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用人失察、失误,任人唯亲、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严重,党员及职工教育管理监督失之于宽松软,领导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的。

  (五)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严重,党内监督职责不落实,发现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有关规定,独断专行,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出现腐败问题、 “四风”问题突出的。

  (八)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党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等保障不到位,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被侵害,影响恶劣的。

  (九)巡视巡察、督促检查反馈情况较差、整改落实不好,党建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末等的。

  (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对省属企业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企业领导人员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出现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情形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问责。问责决定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可采取通报、诫勉方式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问责,也可按照有关程序提出其他问责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州)党委、贵安新区党工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国企工委)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所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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