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贵州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共贵州省委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党委,贵安新区党工委,省委有关部委,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党组(党委),省属国有企业党委:
《中共贵州省委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已经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贵州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6月30日
中共贵州省委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为建立健全中共贵州省委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运行机制,督促指导全省国有企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全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是省委领导全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受省委及其常务委员会直接领导并向其负责。
第二条 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分管国资国企工作的副省长及省国资委党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国资委党委副书记各1名,以及有关省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第三条 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国资委党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国资委党委副书记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省国资委党委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四条 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全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2.审议全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和重要工作方案。
3.牵头安排全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目标任务,督促检查省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督促指导各市(州)、贵安新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
4.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2.研究提出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方案、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等。
3.督促检查省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和工作安排,督促指导各市(州)、贵安新区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
4.组织实施省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调查研究、教育培训、考核评价等工作。
5.协调、联络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6.完成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1.完成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工作安排,支持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2.参与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调研,向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相关意见、建议及工作信息。
3.完成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会议制度
第七条 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召开全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的决策部署,总结交流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安排部署全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任务。参会人员为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各市(州)、贵安新区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省属国有企业党委主要负责人,中央企业在黔分支机构党委主要负责人等。
第八条 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1至2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研究部署全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重要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听取国企党建工作汇报等。会议一般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列席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九条 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月召开办公会议,研究贯彻落实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工作措施,研究需提请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有关事项,研究部署省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重点工作,研究指导市(州)、贵安新区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等。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可根据需要安排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条 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签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会议纪要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三章 调查研究制度
第十一条 每名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至少明确2户省属国有企业作为党建联系点,每年深入联系点调研指导党建工作不少于2次,协调解决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确定一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调研课题,由领导小组成员领题调研,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调研,重点研究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十三条 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拟定调研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带队深入企业开展专题调研、典型调查或理论研讨,摸清情况、总结经验,找准问题、提出对策。
第四章 述职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向省委报告全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各市(州)、贵安新区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向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全面工作;省属国有企业党委每年向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全面工作不少于2次。重点工作、专项工作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省属大一型国有企业党委每年向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现场述职;省属大二型国有企业党委每年向省国资委党委现场述职;企业下级党组织每年向上一级党组织述职。
述职内容主要包括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拥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和全党核心地位,提高政治站位情况;落实中央及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推进本企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的情况;落实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情况;巡视巡察、审计、监事会监督、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十六条 省属国有企业党委要及时向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决策事项、重大投资经营风险、安全事故、环保隐患、突发性事件、舆情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等。
第五章 督查考评制度
第十七条 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对省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的决策部署及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工作部署的情况;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巡视巡察、审计、监事会监督、督查及考核评价等工作中发现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督促检查工作方案,整合成员单位工作力量,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国有企业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 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属国有企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事项情况及专项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重点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对省属国有企业开展政治巡察。
第二十二条 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省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考评办法及考核细则,每年对省属国有企业抓党建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督促检查和党建考核评价结果,由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 文件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文件拟制、办理和管理,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文件和印章,由省国资委党委办公室代为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代省委草拟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文件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签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七章 责任落实制度
第二十七条 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承担全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协同落实责任;各市(州)、贵安新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承担所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牵头抓总责任;省属国有企业党委履行本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主体责任。
省属国有企业党委书记负责履行本企业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专职副书记负责履行直接责任,纪委书记负责履行监督责任,企业其他党员领导人员负责履行“一岗双责”。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成效和党建考核结果,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评先评优、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抓党建工作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管理权限进行问责追责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市(州)、贵安新区要相应建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所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一条 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有关工作经费,由省国资委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省委国企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