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等有关规定,省国资委对《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黔国资通产权〔2022〕5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现梳理有关重点内容予以解读,供大家参考。
一、《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资产评估、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核准与备案、监督检查、罚则、附则共七章四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制订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省国资委及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具体职责、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及备案权限。
第二章 资产评估。主要明晰资产评估过程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包括:需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可不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聘请资产评估机构的基本要求、评估委托方的确定等。同时,对评估基准日的确定、评估方法的选用进行强调。
第三章 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主要针对企业改制上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等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核提出要求,明确该类资产评估项目应通过有关专家的审核方可进入核准或备案程序。同时,对专家的选聘、专家履职资格、专家审核程序等进行明确。
第四章 核准与备案。分为核准、备案、评估结果使用三小节。其中核准、备案章节对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程序、材料准备、审核要点等进行明确;评估结果使用小节强调两方面内容,一是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二是对外转让标的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对外收购标的价格高于评估结果110%时,应当经经济行为批准单位充分论证合理性并书面同意后继续交易。
第五章 监督检查。明确省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内容,企业自查和整改等有关内容。
第六章 罚则。对企业、受托资产评估机构、省国资委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责任追究提出了基本遵循原则。
第七章 附则。主要包括对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评估、企业破产、人民法院司法财产处置、征收补偿等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的特别说明、《办法》解释权及生效日期等内容。
二、《办法》修订内容
《办法》共修订15条内容,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对引用的制度文件进行更新、对适用企业范围进行规范、对监管企业职责进一步细化、对资产评估委托、核准备案手续办理进一步明确、扩大可不进行资产评估范围、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选聘、规范资产评估结果运用。
三、重要事项说明
一是适用范围为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独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行为。
二是厘清省国资委及其监管企业的权责边界。第三条、第四条对省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对资产评估事项的权责边界进行明确。省国资委在制定完善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对企业评估报告进行核准或备案等方面负有监管职责;监管企业在本企业资产评估机构选聘、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评估报告内部会审、专家审核、评估结果公示、评估报告备案、监督检查、档案管理、评估项目汇总、分析等工作上负主要责任。
三是明确备案权限不得下发。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经省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备案;经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监管企业负责备案,监管企业不得将备案权限向其所属企业下放。
四是明确十类可以不对相关标的进行评估的行为。(1)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2)省国资委对国家独资、全资企业增资、减资;(3)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增资、减资、吸收、合并、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等交易;(4)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减资(原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仍需对非货币资产履行评估及备案审核程序);(5)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不变;(6)监管企业内部同一控制下的母公司与其独资、全资子企业之间,或独资、全资子企业之间以及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完全相同的子企业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增资、减资、吸收、合并、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等交易;(7)解散注销未发生债务或已将债务清偿且不涉及非货币资产在不同股东之间分配的企业,或资产、负债由原股东承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8)拟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无法获取标的企业必要评估资料,且持股比例不超过20%(不含)的参股股权,挂牌价不得低于转让方原始投资金额;(9)拟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方式转让账面原值低于200万元(含)的固定资产等,挂牌价不得低于账面净值;(10)拟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方式转让、租赁房产,且能够获取半年以内3个以上、周边类似房产成交信息。
五是强调选聘优质评估机构执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办法》第十条强调应择优、差额竞争选聘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可由企业酌情调整。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企业破产、人民法院司法财产处置、征收补偿等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关于启用时限。《办法》自印发之日(2025年9月30日)起施行,省国资委现行资产评估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黔国资通产权〔2022〕55号) 同时废止。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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