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被申请破产清算
一、基本案情
A公司是由一家贵州企业和港资企业合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于2012年1月19日,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中资股东出资2.25亿元,股权比例为75%;外资股东出资0.75亿元,股权比例为25%。
A公司自转入生产经营以来,受诸多因素影响和制约,已连续三年亏损,形势严峻,融资中断,日常运营活动难以为继,资金链已断裂。截至2019年底,A公司资产总额84670.6万元,负债总额72932.59万元。年末借款余额64998.3万元,借款包括B公司借款61988.3万元、C公司3000万元,由B兜底回购。目前,A公司的资产(特别是生产设备)账面价值已大幅减值,预计经评估后资产不足10000万元,且不能按期偿还申请人到期债务,已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A公司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仅为158.4万元,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此种情况下,A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B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理债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D律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二、法律分析
(一)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解散公司程序如下:(1)债权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书(列明债权发生的事实及依据、性质及数额、是否存有担保、是否已到期、是否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债权);(2)人民法院通知A公司,A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提出异议;(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A公司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相关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无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以债权人方式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二内裁定是否受理。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后的程序。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召开债权人会议。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4.确认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5.确认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主要包括:(1)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至期日的利息;(3)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有关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该项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6.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7.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8.注销登记。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三、案例评析
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的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既有利于促进和规范国企改革,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建立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积极的作用。也有利于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遏制各种逃废债行为。同时,破产制度的内容并不限于企业破产清算,相反,破产法中还有重整、和解等程序,通过这些程序可以使陷于经营困境的企业暂时免受债权人的追讨,获得复苏的机会,从而最终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另外,国有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国资监管要求,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决策程序,完善风险预警监控机制,对重大投资项目予以重点监控,监管内容涉及人力、资金、进度、成本、质量、合规性等方面,对可能造成重大损失风险事件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规避投资风险,对投资活动进行有效管控。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方面,应特别注意风险的防范,不滥施许可,向境外投资时要选择对知识产权保护有较完备立法的国家,对该项知识产权做好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