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监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推进监管企业加快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基础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增强企业法务人员能力和水平,规范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决策、疑难复杂案件法律审核把关,督促企业管理人员积极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防范非正常市场经营风险,依法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指导监管企业防范重大经营活动和纠纷法律风险,我委研究起草了《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自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请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反馈贵州省国资委。
联系人:左云红;联系电话/传真:0851-86834861
电子邮箱:gzsgzwfgc@126.com
附件:《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指(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国资委
2020年9月8日
附件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监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督促企业管理人员积极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防范非正常市场经营风险,依法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指导监管企业防范重大经营活动和纠纷法律风险,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定义】本指引所称法律尽职调查,是指监管企业拟进行商业计划或交易等重大经营活动,或者发生疑难复杂案件时,应当要求企业法务人员对有关方(含交易相对方,以下称“被调查方”)、交易标的、案件标的中有关联性的法律事实进行调查及核查,并对结果作出法律分析和判断的行为。
第三条 【范围】监管企业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与其他企业进行合作或合资;
(二)对外投资或并购;
(三)实施国有产权交易;
(四)收购资产或资产处置;
(五)资产出租或租赁;
(六)重大项目招标或投标;
(七)签订重大合同;
(八)企业上市;
(九)企业融资或对外提供担保;
(十)企业实施产权多元化、混合所有改制重组,或者国有资本失去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
(十)其他机关所属企业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与原单位脱钩纳入国资委系统监管;
(十一)省国资委或者监管企业认为需要实施法律尽职调查的其他情况。
前款第(九)项规定的融资和担保,监管企业融入资金、对拥有股权投资关系的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可不实施尽职调查。其余的监管企业应当按本指引选择一种或多种调查类型组织实施。
第四条 【配合与责任】监管企业实施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法律尽职调查行为,涉及审计、清产核资或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事项的,尽职调查应当与其同步开展,相互配合,优化工作措施与步骤,提高效率避免重复,同时实现工作底稿共享、成果共享、相互印证。
监管企业实施法律尽职调查工作限于法务人员数量、工作能力等因素不能有效开展工作的,应当聘请法律中介机构参与法律尽职调查工作。
监管企业法务人员及参与尽职调查人员(以下简称“尽调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应当尽职尽责,全面细致地完成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在调查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密。
第二章 尽职调查的基本分类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 【基本分类】以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为标准,尽职调查可分为基本情况调查、资产状况调查、业务情况调查和人员情况调查四种基本类型。
第六条 【确定范围】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前,尽调人员应当向具体实施商业计划、交易的负责人员或者疑难复杂案件处理人员了解项目或案件的基本内容以及被调查方的基本情况,依此确定调查范围。尽调人员应当遵循谨慎的原则确定调查范围,确保调查范围能够满足需要。
第七条 【收集法律法规】尽调人员应当根据法律尽职调查目的、范围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收集、整理通读,明确商业计划、交易或案件流程、重点环节和需要尽调的重点。
第八条 【制订调查方案】尽调人员应当根据调查范围制订调查方案,调查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需要调查材料的初步范围;
(二)各类调查材料的来源;
(三)现场工作的预计时间与工作安排;
(四)现场工作的人员安排。
因疑难复杂案件对利害关系或相关企业、人员实施法律尽职调查的,方案中所采取的办法或措施应当合法。
第九条 【前期书面调查】尽调人员应当根据调查方案,制作书面调查函及书面调查材料要求清单,以适当的方式提交被调查方,便于被调查方进行前期准备。
第十条 【初步调查】尽调人员根据调查方案,进行独立调查、现场调查,收集书面调查材料,并根据需要开展间接调查与询问调查。
尽调人员应当及时对调查所获得的材料进行初步的整理与分析,梳理发现问题。
第十一条 【补充调查】尽调人员对于初步调查发现问题进行充分分析与讨论,制订补充调查方案,并及时开展补充调查。
对于较为复杂、难以梳理的问题,可以进行多次补充调查,亦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在材料整理阶段以及报告撰写阶段再次进行补充调查。
第十二条 【材料整理】尽调人员应当对获得的材料进行适当整理,整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制作清单表格、制作框图图表、对于单个法律问题的研究分析等。
整理材料所制作的文件作为撰写报告的素材,亦作为工作底稿用于存档。
第十三条 【撰写报告】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尽调人员应当撰写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应当层层递进,段落清晰,行文简洁,突出重点。调查报告的基本结构是列举调查材料确定相关事实,引用适用的法律进行分析与论证,针对企业拟实施的商业计划、交易或者需要解决的疑难法律案件,说明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或建议。
第三章 调查材料与调查方法
第十四条 【调查材料】调查材料是指与调查相关的,反映被调查方情况的文件、资料、信息、数据和档案等,在尽职调查中,调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一)由被调查方提供的书面材料;
(二)从第三方调取的书面材料;
(三)被调查方做出的书面陈述;
(四)从其他中介机构获得的书面材料;
(五)尽调人员对于各类口头陈述的记录或者录音;
(六)尽调人员对于现场调查的记录。
第十五条 【独立调查】独立调查是指尽调人员从被调查方之外的第三方获取相关调查材料的调查方式。独立调查应当尽量从第三方处获取书面调查材料,若无法获得书面材料的,应当对第三方的调查答复进行详细记录。一般采取独立调查的内容包括如下:
(一)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调取被调查方的工商档案;
(二)向有关动产、不动产、权利质押登记部门申请调取被调查方资产档案、权利归属和限制等信息;
(三)向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申请调取被调查方的存款、贷款、担保等债权债务情况;
(四)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调取被调查方的社保缴纳情况;
(五)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被调查方有关诉讼纠纷、失信限制等情况;
(五)向包括且不限于行政管理机关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部门、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或者经其管理、认证的网站调取被调查方的失信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 【书面调查】书面调查是指尽调人员从被调查方处获取书面调查材料的调查方式。尽调人员获得书面材料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核对,并要求被调查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 【询问调查】询问调查是指尽调人员就相关事项询问被调查方,并由被调查方做出回复的调查方式。
询问调查应当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并要求被调查方盖章或签字确认。
询问调查亦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询问调查若采用口头形式的,尽调人员应当对口头交流过程进行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录音。
第十八条 【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是指尽调人员对于调查涉及的不动产、动产等资产、运作体系进行观察以确认、核实相关事实。
现场调查应当制作详细的调查记录。
对于调查涉及的不动产、动产、被调查方运营体系等可采用现场调查方式。
第十九条 【间接调查】间接调查是指尽调人员从监管企业聘请的其他参与调查的中介机构获取调查材料的调查方式。
只有在获取书面调查材料时可以采用间接调查的方式。尽调人员必须确认该等书面调查材料的来源以及是否与原件核对一致。
第二十条 【调查方式的选用】尽调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运用不同的调查方式,但是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首先选用独立调查方式进行调查,其次应当以书面调查和现场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尽量减少采用询问调查。
第四章 尽职调查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一节 基本情况调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基本情况调查主要由七个方面组成,包括:企业(公司)主体及其资质情况;股东出资、增资和减资情况;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股权(含转股)情况;公司治理情况;安全生产、环保保护情况;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企业(公司)主体及其资质的调查,需完整调查包括且不限于以下事实并加以分析判断:
(一)查阅了解企业设立等基本情况,分析判断企业是否合法设立、合法存续;
(二)查阅了解企业性质及资质情况,分析判断企业性质及其拥有的资质是否符合商业计划或交易目的;
(三)查阅了解企业注册资本金变动情况,分析判断注册资本变动的合法性,各类作为出资的资产是否完成了出资手续;
(四)查阅了解企业股权变动情况,分析判断股权变动的合法性,股权变动是否已经完成,历次股权变动与目前股东持股比例是否相符;
(五)查阅了解企业是否发生过改制重组,分析判断改制重组的合法性,分析改制是否存在遗留问题;
(六)查阅了解企业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参股企业等对外投资或者分支机构设立情况,以及各子企业与分支机构的性质,分析判断是否将其纳入调查范围、确认企业对前述下属企业与分支机构所承担的义务;
(七)查阅了解企业所投资的各级子企业的公司治理情况,分析判断企业对各级子企业法律上的控制力,以及该等控制力实际行使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股东出资、增资和减资的调查,需完整调查包括且不限于以下事实并加以分析判断:
(一)查阅了解企业股东出资各项文件是否齐全,分析判断文件所载内容是否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
(二)查阅了解企业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形式、股东认缴出资金额和实际出资到位金额,分析判断股东是否已经按期全额缴纳认缴资本金额,出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出资情况是否与章程记载一致,企业建设项目所需资金是否与注册资本金额相符;
(三)查阅了解股东如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分析判断该等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经过评估,评估价值是否公允,是否已经过户到企业名下,是否存在以划拨土地出资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职务作品出资的情况;
(五)查阅了解股东出资办理验资情况,分析判断是否已经办理手续、是否涉嫌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
(六)查阅了解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情况,分析判断转增后的剩余公积金金额是否符合留存比例要求;
(七)查阅了解出资资产权属情况,分析判断是否存在潜在权属争议或者权利负担、是否存在以第三方资产出资的情况、是否存在以非经营性资产出资的情况;
(八)如企业为股份公司,查阅了解股份发行情况,分析判断是否涉嫌低于面值发行股份,发行股份是否同股同价;
(九)如股东为自然人或民营企业,确认其是否能说明其巨额出资资金来源;
(十)查阅了解企业增资情况,如股东对企业存在增资行为,分析判断其他股东是否已经放弃优先权;
(十一)如企业性质为国有企业,分析判断其出资是否已经按章程规定权限取得了监管机构(或上级母公司)必要的审批;
(十二)查阅了解公司增资或减资导致注册资本变更后,分析判断是否重新签发了出资证明书,是否修改了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股东持股比例是否变更,是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减资手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股权(含转股)的调查,需完整调查包括且不限于以下事实并加以分析判断:
(一)查阅了解企业各个股东(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分析判断企业股东(包括发起人)是否为合法持股主体;
(二)查阅了解各股东获得股权的方式,分析判断股权持有是否合法;
(三)查阅了解股权历史转让情况,分析判断被转让的股权是否属于依法不可转让的对象(包括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董监高持有的股份);若股权可转让,股权转让是否约定了特殊的生效条件,该等条件是否已经满足,转股价格是否已经如约支付;
(四)查阅了解企业与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债权债务关系,分析判断此类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或者股东占用企业资金情况;
(五)查阅了解企业与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担保与被担保关系,分析判断此等关系是否正常,是否影响商业计划或交易;
(六)查阅了解企业代持股、信托持股、托管持股、工会持股等情况,分析判断此等持股是否合法,判断股权的实际权利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七)查阅了解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关系,分析判断是否存在一致行动人,分析各个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影响力;
(八)查阅了解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企业或者参与其他经营活动情况,分析判断该等经营活动是否与企业本身相关(包括产生关联交易或者产生同业竞争);
(九)查阅了解各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股权表决权受限、分红权受限等情况,分析判断其所持有股权的实际权利以及实现方式;
(十)查阅了解各股东股权质押、查封、转让限制(含第三方的优先权)情况,或者其他对于股权转让以及股权权利实现的权利限制情况,分析判断对拟实施的商业计划或者交易的影响;
(十一)查阅了解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或者转股行为情况,分析判断是否需要取得法定审批,是否已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转股是否导致企业性质变更(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之间的变更),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中的限制性规定,是否导致公司董事会、经理层、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登记事项变更;
(十二)查阅了解企业转股结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及持股变更名单,分析判断企业是否已按照转股结果履行相关义务;
(十三)查阅了解企业期权计划或者可转换债情况,分析判断期权计划或者可转换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法定回购股权事由,是否对拟实施的商业计划或者交易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公司治理的调查,需完整调查包括且不限于以下事实并加以分析判断:
(一)查阅了解企业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办公会的权限范围,分析判断是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建立了现代公司治理机构;
(二)查阅了解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办公会的组成及人员基本情况,分析判断该等人员是否符合法定任职资格;
(三)查阅了解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企业内担任的职务,判断分析企业的实际治理格局;
(四)查阅了解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在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作用,分析判断企业的治理结构是否运行正常;
(五)查阅了解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管人员、总经理办公会成员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或者参与其他企业或其他经营活动,分析判断该等经营活动是否与企业相关(包括产生关联交易或者产生同业竞争)。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调查,需完整调查包括且不限于以下事实并加以分析判断:
(一)查阅了解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安全培训等制度、安全管理机构情况和有关人员配备、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情况等,分析判断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管理及其有关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从业人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二)查阅了解企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分析判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主管部门管理要求,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情况;
(三)查阅了解企业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分析判断是否存在安全生产停业整顿整改、重新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安全生产审批等情况,对拟实施的商业计划或者交易产生的影响;
(四)查阅了解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计、条件论证、预评价、安全分析、竣工试运行方案、安全验收评价等报告及其审查、备案文件,分析判断项目是否办理了安全生产论证和预评价手续,是否履行了“三同时”制度,对拟实施的商业计划或者交易产生的影响;
(五)查阅了解企业职业病防治或特种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分析判断对拟实施的商业计划或者交易产生的影响;
(六)查阅了解企业安全事项发生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事项,分析判断对拟实施的商业计划或者交易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环境保护的调查,需完整调查包括且不限于以下事实并加以分析判断:
(一)查阅了解企业建设项目清单(包括已建、在建和拟建项目)、项目建设区域限批情况,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环保部门评价,分析判断项目建设地域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要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分级审批要求,是否存在导致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失效的情况;
(二)查阅了解企业建设项目履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程序情况,分析判断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整,否就项目环保设施及生产过程中的环保措施提出专门建议或要求,企业是否已按时并适当采纳了该等专门建议及要求;是否影响拟实施的商业计划或者交易;
(四)查阅了解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分析判断排污是否已经取得有关政府许可,是否按时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主要污染物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查阅了解企业实际经营中的环评监测情况,环保设施及运行情况、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出禁用物品情况,分析判断环保设施是否正常使用,是否超标排污;
(六)查阅了解企业固定废物及危险废物的处置情况,环境污染事故情况,因环保事项发生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事项,分析判断固定废物及危险废物的处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欠缴排污费用,是否因环保违规行为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否改正并已按时履行。
第二十八条对企业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其他的调查,需完整调查包括且不限于以下事实并加以分析判断:
(一)查阅了解企业是否存在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事项,分析判断对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
(二)查阅了解企业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未了解的诉讼、仲裁事项,分析判断对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
(三)查阅了解过去三年中对企业、股东、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结果,分析判断对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
(四)查阅了解企业在过去三年中是否发生过知识产权、劳动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人身权等方面的侵权事项,该等事项发生的可能性,分析判断对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
(五)查阅了解企业是否存在潜在的纠纷事项,分析判断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可能性及对企业的影响;
(六)查阅了解企业是否存在被行政机关警告的事项,分析判断该事项是否可能演化为行政处罚。
第二节 资产状况调查
第二十九条企业资产状况调查主要由六个方面组成,包括:
(一)主要资产,包括且不限于房产、重大资产(生产设施、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备品、备件、主要运输工具、存货等)、土地权益、公务车辆、对外债权等;
(二)对外投资(含境外投资);
(三)知识产权与无形资产;
(四)主要债务与担保;
(五)税务负担情况;
(六)在建工程。
第三十条 对企业房产的调查,需完整调查包括且不限于以下事实并加以分析判断:
(一)查阅了解企业所拥有的各类房地产(含厂房),权属证明及权利限制情况,现场查看房屋与土地的对应情况,分析判断产权证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房地权利分离、房地证照缺失等特殊情况,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是否有转让协议、使用协议、入园协议等权利限制协议;
(二)查阅对比企业账目,了解已经入账但是没有权证事项,分析判断是否存在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不一致以及企业未获得权证的原因;
(三)查阅了解目前企业房地产的使用情况,分析判断使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被拆迁、搬迁等风险以及对商业计划或交易的影响;
(四)查阅了解企业租赁使用房产的情况,分析判断租赁是否已经登记及其可能受到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对企业重大资产(包括且不限于生产设施、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备品、备件、主要运输工具、存货等)的调查,需完整调查包括且不限于以下事实并加以分析判断:
(一)查阅了解企业的重大资产清单,内容应包括:所有权人、取得方式、使用地点以及该等重大资产的购买合同及付款发票,权属登记证明文件,分析判断资产是否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权属是否属于企业;
(二)查阅了解企业的设备中,处于海关监管状态的设备清单、购买合同、付款凭证、纳税及减免税收凭证等,分析判断是否存在补缴税款可能;
(三)查阅了解企业拥有的其他重大资产的证明文件,非经营性资产的种类、数量,分析判断权利归属;
(四)查阅了解企业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分期付款等方式取得的重大资产清单及其相关合同,分析判断权利归属及后续履行义务;
(五)查阅了解企业因租赁(或者无偿使用)取得的重大资产清单、租赁(或无偿占用)合同及有关履行情况说明,分析判断分析权利归属;
(六)查阅了解列载于企业财务记录上但因特殊原因(如出租、出借、出质、留置、被查封、冻结、扣押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等)不在企业掌握和控制范围内的资产清单及其相关文件,分析判断权利归属及其权利限制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企业土地权益的调查,需完整调查包括且不限于以下事实并加以分析判断:
(一)查阅了解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类型,分析判断是否存在划拨用地、科研用地、集体用地、农用地等特殊用地,这些用地是否经过合法审批程序,是否登记、备案,此类用地是否会对商业计划或交易造成影响;
(二)查阅了解企业用地中“以租代征”情况,分析判断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招拍挂制度;
(三)查阅了解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出让金缴纳情况,分析判断合同是否存在无效风险;土地出让金/租金是否已经按期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价格是否低于基准地价;企业用地情况是否符合《出让合同》的约定;
(四)查阅了解企业用地用途情况、闲置情况、权属证书情况,分析判断用地是否涉嫌土地闲置的情况;是否都办理了登记手续并领取权属证书;权属证书记载权利人名称、地址、是否与企业现有情况一致;是否存在分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土地实际用途是否与证载内容一致;企业用地期限是否届满或者即将届满;
(五)查阅了解企业国企改制情况,分析判断改制中的用地是否存在必须强制变更为出让土地的风险。
第三十三条 对企业公务车辆的调查,需完整调查包括且不限于以下事实并加以分析判断:
(一)查阅了解企业车辆证照登记情况,分析判断车辆是否存在抵押、查封、预转让等权利限制;
(二)查阅对比企业固定资产账目,分析判断企业车辆管理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私车公用、公车私用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对企业对外债权的调查,需完整调查包括且不限于以下事实并加以分析判断:
(一)查阅梳理对外享有债权清单、了解债权合同或者证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文件,被拖欠债权无法收回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分析判断债权债务形成原因是否合法有效,并确认债权数量及金额;
(二)查阅了解企业接受债务人担保或反担保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抵押、质押登记或其他担保清单,有关设置任何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担保权的任何协议,及其相应的公证、登记证明,提供担保方的章程、与签订担保合同有关的内部授权审批决议、审计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分析判断债权担保或反担保种类、效力瑕疵和担保责任履行能力;
(三)查阅了解债权权利保护时间起算点和债务人(含连带责任人)财务状况,分析判断债权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债务人(含连带责任人)是否具有偿还能力等;
(四)查阅了解有关正在进行的诉讼或拟将发生的重大诉讼,分析判断企业可能享有的重大财产权利。
第三十五条 对企业对外投资(含境外投资)的调查,需完整调查包括且不限于以下事实并加以分析判断:
(一)查阅了解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分析判断企业是否如实记入报表,是否存在应收未收的股利,是否存在权利限制及到期期限等;
(二)查阅了解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清单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境外投资文件,分析判断企业是否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境外投资/变更/终止是否获得了商务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有关批准/核准/登记文件是否已经过期;
(三)查阅了解企业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分析判断企业是否办理外汇登记;
(四)查阅了解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登记情况,分析判断企业是否办理国有资产登记。
第三十六条 对企业知识产权与无形资产的调查,需完整调查包括且不限于以下事实并加以分析判断:
(一)查阅了解企业的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分析判断企业上述权利是否存在质押、查封、使用许可、使用限制等权利限制,权利限制对商业计划或交易的影响;
(二)查阅了解企业是否有非专利技术及其保护,分析判断该专利技术权利上的稳定性;
(三)查阅了解企业使用的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分析判断企业是否获得合法授权;
(四)查阅了解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情况,分析判断企业商业秘密的范畴及保护程度;
(五)查阅了解企业拥有特许经营、特别授权、行政授权等权利情况,分析该等权利的详细内容,判断是否存在限制,本次商业计划或交易是否对该等权利产生影响。
第三十七条 对企业主要债务与担保的调查,需完整调查包括且不限于以下事实并加以分析判断:
(一)查阅了解企业获得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况,企业从其他渠道获得资金的情况(包括且不限于融资租赁、售后返租、债务融资等),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情况,分析判断融资、担保等行为的合法性,是否与企业账务记载吻合;
(二)查阅了解企业对融资以外的债务或对外提供担保情况,分析是否存在非正常债务、对外担保,判断前述行为的合法性及风险;
(三)梳理前述债务数量清单、利率、期限、金额,证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分析判断债务及担保行为对本次商业计划或交易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四)查阅了解企业向股东借款、职工集资等情况,分析判断存在的风险,对本次商业计划或交易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五)查阅了解企业出具的关于记载于其财务账簿和财务记录簿以外应承担的其他重大责任或债务的说明及其相关文件,分析判断对本次商业计划或交易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六)查阅了解有关正在进行的诉讼或拟将发生的重大诉讼企业可能败诉承担的债务,分析判断对本次商业计划或交易是否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十八条 对企业税务负担情况的调查,需完整调查包括且不限于以下事实并加以分析判断:
(一)查阅了解企业的营业执照,设立以来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含国税、地税)、公司提供的税种、税率情况说明,税务登记证的年检证明(如有),审计报告中有关税项的附注说明,分析判断企业的纳税申报地址与实际生产经营场所是否一致,适用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查阅了解企业目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政府奖励和其他优惠政策的资格证明文件,及获取该等优惠政策的任何政府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认定具备享受减免税资格的批复和批准证书,任何政府部门同意提供“先征后返”、财政补贴等待遇的批准文件、通知等,分析判断企业税收优惠待遇、财政补贴是否具有合法依据,是否已经取得批准或者确认,拟交易事项是否会对企业的税收待遇存在有利或者重大不利影响;
(三)查阅了解企业最近三年的纳税申报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分析判断是否存在需补缴税款或者被追缴税款的风险;
(四)查阅了解企业向个人或外国企业法人支付款项、发放红股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分析判断企业历史上向股东分红、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是否已经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五)查阅了解企业历史上受到税务处罚的情况说明,罚款缴款凭证,分析判断企业罚款是否缴清;
(六)查阅了解企业就未清偿或者存在争议的纳税义务的说明,分析判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查阅了解企业关于其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的说明,分析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存在转移税负安排情况。
第三十九条 对企业建设项目的调查,需完整调查包括且不限于以下事实并加以分析判断:
(一)查阅了解企业建设项目清单(包括已建和在建项目)、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及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审批文件及其报批文件;分析判断项目资本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最低比例,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是否已经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并取得政府批准(如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已经取得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是否存在以备案取代核准问题,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或者核准问题,是否存在分拆审核情形;
(二)查阅了解企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及其审批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人防工程涉及审核文件、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批复或施工许可;分析判断建设项目建设所需证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关审批文件是否已经过期;
(三)查阅了解企业建设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批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消防验收审核/备案文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竣工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商业计划或交易目的;
(四)根据前述(一)至(三)项材料,分析判断建设项目是否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是否根据其自身特点办理安全生产评估和验收手续、是否根据其自身特点还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河道管理及防洪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涉外国家安全等审批验收程序,该等程序是否已经履行;
(五)查阅了解建设项目为房地产的,分析判断建设项目是否取得预售、销售许可及是否已经过期;
(六)分析判断拟议交易是否导致办理建设项目变更核准/备案、重新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以及税收缴纳问题。
第三节 业务情况调查
第四十条 企业业务情况调查主要由经营业务调查、关联交易调查和同业竞争调查组成。
第四十一条 经营业务调查主要是对被调查对象业务活动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的调查,目的在于揭示被调查对象业务活动中的法律风险。被调查对象的业态不同业务调查的重点也有不同。
第四十二条 对企业经营业务的调查,需完整调查包括且不限于以下事实并加以分析判断:
(一)查阅了解企业目前从事的主要业务,包括:经营业务种类;各业务在赢利中所占比例;业务流程;企业所从事的主要业务的主管部门或协会(包括地方主管部门和国家主管部门);分析判断企业是否存在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经营的情况;
(二)查阅了解企业经营业务所需的所有资质(包括但不限于资格、登记、备案、许可、同意或其他形式的批准)的清单及所对应的文件(包括证书和年检记录情况),该等资质被吊销、撤销或不被延长情形的书面说明,分析判断企业是否合法经营,业务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企业是否具有经营所需资质,该等资质是否存在过期、被吊销、撤销或不被延长的风险,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权利人是否与企业名称一致;并判断经营业务范围是否拟实施商业计划或交易相互冲突;
(三)查阅了解企业所拥有的特许经营权清单及其对应的特许经营协议;与企业目前所从事的业务、所进行的项目、项目审批的权限和具体运作等方面相关的特殊政策、行业规定文件;与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批文、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口业务合同、代理商名称及与其签订的合同,分析判断企业特许经营、进出口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四)查阅了解企业主要原材料情况,包括:原料名称、类别;按原材料名称和类别所需供应商名单,分别占采购额的百分比,企业对该等原料供应商是否具有依赖性的说明;按照原材料分类,供应量居前五位供应商的合同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企业原材料是否需进口及进口环节纳税情况的说明,如有,需抽查进口合同、报关纳税文件的样本,分析判断企业原材料采购方面业务伙伴是否合法,原材料采购是否具有独立性;
(五)查阅了解企业生产流程的有关文件,包括: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供应商清单,供应商合同及是否正常履行的说明;企业对主要设备供应商是否具有依赖性的说明;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水、电、热、气合同及履行情况说明;如企业对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依赖性或该等客户、供应商存在高度集中情况的,企业提供如下说明文件:存在依赖或高度集中情况的产品类别;相关营业额、现金流、利润额及其所占公司同类数据的比例;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寻找类似客户、供应商的可能性。分析判断企业生产方面业务伙伴的合法性,生产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否存在委托第三方加工的情况,是否存在风险;
(六)查阅了解企业销售情况的有关文件,包括:关于按照产品分类的销售模式的说明、按产品分类的物流模式的说明及其证明文件、按产品分类的资金流模式的说明及其证明文件、按产品分类的订单模式的说明及其证明文件、按产品分类的发票模式的说明及其证明文件,分析判断企业销售方面业务伙伴的合法性,销售是否具有独立性;
(七)查阅了解企业关于其业务发展目标的说明,以及公司出具的关于未来运营模式变化的说明及其相关证明文件,分析判断企业未来运营模式是否发生变化,变化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八)查阅了解企业供应商付款情况、供应商与本企业股东、董事、高管关联关系情况,分析判断是否存在异常支付情况;主要供应商是否与本企业股东、董事、高管存在关联关系,对比分析主要客户,分析应收账款的合理性。
第四十三条 关联交易调查是对企业及其附属公司与在本企业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及其存在利益输送可能性的调查。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第四十四条 对企业关联交易的调查,需完整调查包括且不限于以下事实并加以分析判断:查阅了解企业有关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的认定、关联交易清单、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的说明;关联方的营业执照、章程和验资报告;企业内部同意进行关联交易的决议;关联方内部同意关联交易的决议;关联交易合同;分许判断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是否经过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占同类交易的比重,是否具有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虚增利润、转移利润等情况。
第四十五条 同业竞争调查是对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的调查。目的在于防范标的公司与调查方公司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影响企业盈利能力。
第四十六条 对企业同业竞争的调查,需完整调查包括且不限于以下事实并加以分析判断:查阅了解企业关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名单,同业竞争所涉及的业务种类、金额,对目标公司的影响情况等;分析判断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评估对调查方实施商业计划或交易的影响。
第四节 人员情况调查
第四十七条 企业人员情况调查主要由高级管理人员(含三会运行情况)调查、劳动人事调查组成。
第四十八条 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含“三会”运行情况)的调查,需完整调查包括且不限于以下事实并加以分析判断:
(一)查阅了解企业设立以来历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任期)、背景、简历、任免文件、变更办理工商登记备案记录,公司章程,分析判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是否包含职工监事,是否存在任职资格瑕疵,是否履行变更本案手续;
(二)查阅了解企业设立以来历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的说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函、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各类议事规则(如有)、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各类会议记录及决议(如有);分析判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规兼职情况,公司治理机构是否规范运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是否对拟交易构成重大不利变化,任何一方股东或董事等人员是否对重大事项或拟交易享有否决权。
第四十九条 对企业劳动人事的调查,需完整调查包括且不限于以下事实并加以分析判断:
(一)查阅了解企业员工规模和花名册,分析判断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数;
(二)查阅了解标准劳动合同样本,与员工签署的顾问协议、保密或非竞争协议及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等协议,与高管人员签订的聘用协议,分析判断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签订状况及其合法性;
(三)查阅了解企业的特殊用工形式,分析判断企业是否存在派遣用工的情况,派遣用工的合法性;
(四)查阅了解适用于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强制加入社会统筹保险的文件,企业员工社保缴纳情况、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证明、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社保费已经按时缴纳的情况证明,分析判断企业是否按规定缴纳社保,是否存在漏报或欠缴社保的情况;
(五)查阅了解适用于企业的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强制性加入住房公积金足额缴纳的文件、存缴情况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经按时足额缴纳情况的证明,分析判断企业是否已经足额缴纳员工住房公积金;
(六)查阅了解企业劳动管理制度及员工手册,分析判断是否建立了完备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七)查阅了解企业改制情况,分析判断改制过程中所涉及的员工工龄买断、身份转换等问题是否解决;
(八)查阅了解企业对离退休员工是否承担了除社保外的其他费用;(九)查阅了解企业员工福利情况,分析判断是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
(十)对(一)至(九)项资料,综合分析判断对拟实施的商业计划或交易产生的影响。
第五章 成果运用
第五十条 监管企业实施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行为,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应当与涉及审计、清产核资或资产清查、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实现相互印证,真实反映相关方的资产情况。
第五十一条 监管企业办理业务或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审阅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对报告中分析提示的有关问题进行重点了解,注意该等问题引发的风险,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十二条 监管企业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按各权限实施本指引第三条所列行为,或者研究疑难复杂案件处理方案时,参会人员应当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提示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平衡市场机会与风险损失的关系。
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提示的风险的处理意见应如实完整无误记录参会人员发言。
第五十三条监管企业领导人员、业务管理、办理有关人员不防范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提示的风险,或者对问题、风险未履职、不正确履职,或者怠于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产生非正常市场经营风险或重大不良后果,按照省国资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存档】监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出具正式调查报告后,应当对相关的调查材料、工作底稿、工作记录、往来函件等进行妥善存档。
第五十五条 【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监管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各企业应根据本指引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参照本指引,积极推进所出资企业法律尽职调查指引工作,推动提升企业依法治企水平。
第五十六条 【解释】本指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