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监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规范企业财务预算报告编制,促进提高企业财务预算报告编制水平,我委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8号),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国资委
2013年12月3日
附件: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
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贵州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参股企业参照本办法编制财务预算报告报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六条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有关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七条 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效益优先原则。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围绕效益优先来制定和展开,要从合理处理局部与全局、近期与长期、内部与外部、微观与宏观等方面关系出发,统筹兼顾,权衡利弊,确保效益最大化,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统一性原则。企业必须按照统一格式、统一预算科目、统一编制要求和统一的程序进行财务预算的编报。确保企业财务预算编制科学合理、执行顺畅到位。
(三)全面性原则。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完整、全面,要按照规定将所属子企业、事业单位、基建项目(含技改,下同)等预算情况全部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成本费用、投融资及资金需求状况。
(四)实事求是原则。财务预算编制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充分估计各项目标在实际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动因素,保证预算切实可行,充分发挥其指导和控制作用。
(五)分级编制原则。各级预算单位分别编制本级预算,逐级上报汇总,然后由上级预算单位审核确定并下达执行。
第八条 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九条 经国资委审核批准的企业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十条 国资委成立财务预算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财务预算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相关制度、政策、办法;
(二)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指导意见;
(三)审议、批准企业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四)跟踪了解以及分析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财务预算工作,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并积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成立本企业的预算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本企业的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在设立董事会的企业中,预算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有熟悉企业财务会计业务并具备相应组织能力的董事参加。
第十三条 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企业财务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二)审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三)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
(五)协调财务预算与相关专项工作预算衔接。
第十四条 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为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在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负责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组织下达财务预算,监督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制订企业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四)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五)分析和考核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为财务预算执行单位。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在企业预算管理机构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或者本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经核准的财务预算方案。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将本单位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三)按照授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及时总结分析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并组织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
(五)配合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做好企业预算的综合平衡、执行监控等工作。
第三章 财务预算编制
第十六条 国资委每年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国资监管工作需要,提出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指导意见,明确下年度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总体目标和重点关注事项,指导企业规范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及报送工作。
第十七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遵循国资委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指导意见,坚持以战略规划为导向,正确分析判断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和控制。
第十八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等所属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全面预测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等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以保值增值为目标,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合理预测相关基础指标,并注重预算指标相互衔接。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预算项目,合理选择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编制财务预算,并积极开展与行业先进水平、全国先进水平的对标。
第二十一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股票、委托理财、期货(权)及衍生产品等高风险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预算控制;加强无效投资的清理,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预算。
资产负债率过高、偿债能力下降以及投资回报差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具备从事高风险业务条件的、发生重大投资损失的企业,不得安排高风险业务的投资预算。
第二十二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正确预测预算年度现金收支、结余与缺口,合理规划现金收支与配置,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的预算控制,增强现金保障和偿债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规范制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规模,加强投入产出水平的预算控制。
对于成本费用增长高于收入增长、成本费用利润率下降、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突出降本增效,适当压低成本费用的预算规模。
第二十四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注重防范财务风险,严格控制担保、抵押和金融负债等规模。
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偿债压力的企业,应当适当压缩金融债务预算规模;担保余额相当于净资产比重超过50%或者发生担保履约责任形成重大损失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担保预算;企业不得安排与业务无关的集团外担保预算。
第二十五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逾期担保、逾期债务、不良投资、不良债权等问题的清理和处置作为重要内容,积极消化潜亏挂账,合理预计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出现新的潜亏。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编制制度。企业内部计划、生产、市场营销、投资、物资、技术、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做好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一下。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及财务预算管理机构根据国资委下达的预算编制指导意见,结合企业战略规划提出下一年度的预算编制总体原则。
(二)一上。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根据企业预算编制总体原则,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上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算目标。
(三)二下。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及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对各级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目标进行审核汇总,通过预算质询等方式提出调整修改意见。
(四)二上。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委员会提出的预算调整意见,正式编制上报本单位的财务预算。
(五)三下。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在对各级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方案审核基础上,编制企业总体财务预算,经董事会审议形成财务预算报告上报国资委;国资委审核批准后由集团公司下达给各级预算单位执行。
第四章 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组织开展内部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国资委统一印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要求,于每年元月31日前编制上报本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年度财务预算报表;
(二)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表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企业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企业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财务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包括:
(一)境内外子企业;
(二)所属各类事业单位;
(三)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
(四)按照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
(五)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和取得实质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年度财务预算报表编制及财务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应当反映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
(二)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
(三)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及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估计;
(四)预算执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说明;
(五)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所属子企业开展财务预算报告收集、审核、汇总工作,并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企业除报送合并财务预算报告外,还应当附送企业总部及二级子企业的分户财务预算报告电子文档。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的财务预算数据应当并入二级子企业报送。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以正式文函向国资委报送财务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国资委;经国资委审核批准后由企业下达所属各预算单位执行。
(二)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委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报股东大会批准,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财务预算报告报国资委备案。
(三)参股企业的财务预算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报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认真编制财务预算报告,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按国资委要求进行整改。其中对于严重脱离实际、各相关预算指标不衔接的,国资委要求企业重新编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企业财务预算报告的编制质量及执行情况纳入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十六条 国资委预算管理委员会对企业上报的财务预算报告进行审议。审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以及省内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三)是否符合财务预算编制完整性原则;
(四)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变动幅度是否合理;
(五)是否符合企业财务事项备案情况
(六)是否符合国资委相关规定。
第五章 财务预算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及时将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各级企业重点财务预算指标进行层层分解。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细化为月度、季度预算,层层落实财务预算执行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财务预算,切实加强投资、融资、担保、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明确超预算资金追加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确保预算目标的完成。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执行结果考核制度,将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及奖惩范围。
第四十条 国资委应加强月度财务快报分析,对企业预算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督促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和控制。派驻企业的外派监事会,应将企业对预算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企业财务预算经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原则上不做调整,但在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予以调整,预算调整情况于每年的9月30日前报国资委核准。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企业财务预算调整报国资委核准的内容包括:
(一)主要财务指标的调整情况;
(二)调整的原因;
(三)预计执行情况及保障措施。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应当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监督工作负责;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财务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国资委将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情况作为总会计师履职评估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企业不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或者上报财务预算报告不符合统一编制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及财务预算执行监督不力的,国资委将责令整改。
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或者上报的财务预算报告与内部财务预算不符的,国资委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七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主要指标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较大的,国资委将要求企业作出专项说明,无正当理由的,国资委将给予警示。
第四十八条 国资委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预算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制度。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