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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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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9-22049
  • 信息分类: 国资监管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国资通规划〔2018〕9 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省国资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国资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国资通规划〔2018〕9 号

委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办事处,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省国资委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规范出国(境)人员行为,经省国资委党委同意,现印发《贵州省国资委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22日


贵州省国资委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为适应我省“走出去”战略要求及对外交往需要,进一步规范委机关、监事会干部职工,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提高因公出国(境)执行任务的实效,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贵州省外事办关于重申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黔外函〔2015〕10号)等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省国资委、监事会及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因公出国(境)条件

  第一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政治历史清楚;

  (二)身体健康,本职业务精熟,能够承担出国(境)任务。

  第二条 下列情况及人员不安排因公出国(境):

  (一)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二)被公安、司法、监察、纪检机关立案侦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与因公出国(境)任务无直接关系的;

  (四)涉及企业生产经营中重大环保、维稳工作的或重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

  (五)涉及企业信访维稳等重大突发事件及重要时间节点情况的。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遵循原则

  第三条 每次出国(境)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国(境)1国不超过5天;出国(境)2国不超过8天。出国(境)参加学习培训的,出国(境)时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资委机关、监事会,干部、职工因公出国(境)每年不得超过1次。五年内因公出国(境)不得超过2次。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要认真按时完成出国(境)任务,不得改变原审批的出国(境)路线,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第六条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的财务支出,规范经费管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厉行节俭,严禁铺张浪费,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第八条 省国资委机关和监事会因公出国(境)人员拟与外方洽谈的事项应按规定事先报委党委研究同意,未经批准,不得对外作出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监管企业因公出国(境)人员拟与外方洽谈的事项,须按企业事先研究的意见办理。

  第三章 因公出国(境)办理程序

  第九条 省国资委人教处及监管企业应于每年年底制定次年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报省国资委党委进行审议。

  第十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因公出国(境),因公出国(境)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国(境)任务严格限定在岗位职责范围内。由规划处牵头会同人教处、领管处、办公室、运行处、维稳处等相关处室根据第二条之规定严格审查机关干部、职工及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条件是否符合,并商驻委纪检组出具对拟出国人员廉洁自律的意见后形成会签文件。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实行分类管理。因公出国(境)类型分为参加省国资委组团、国务院国资委或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组团、监管企业及其它组团。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牵头组织的因公出国(境)由相关工作事项主办处室提出初步意见按程序报委党委研究;参加国务院国资委或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因公出国(境)由人事教育处提出初步意见按程序报委党委研究;监管企业组织的因公出国(境)活动,原则上不得邀请省国资委机关及监事会人员,如确有需要由人事教育处会同有关事项主办处室根据出国(境)任务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按程序报委党委研究。经委党委研究确定出国人员后按要求进行公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将因公出国(境)证件在回国(境)7天内交回发证机关,出国(境)总结报告在15个工作日内交由人事教育处留存或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省国资机关、监事会及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如违反上述办法,省国资委将对其实行通报批评,并暂停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监事会全体干部职工和监管企业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 上级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规划发展和外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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