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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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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9-33053
  •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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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贵州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出台了“1+N”系列文件,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切实做好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根据省政府工作安排,省国资委制定了《贵州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国资国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7〕31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8〕2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三、主要结构及内容

   《办法》在体例结构上分为八章,共七十八条,其主要内容是: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办法》制定依据、界定责任追究相关概念及遵循的原则。第二章为责任追究范围,涵盖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发包承包建设、资金管理等12个方面。第三章为国有资产损失认定,主要规定了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数额的认定及认定依据。第四章为责任认定,主要规定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集体责任以及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并规定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经营投资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第五章为责任追究处理,主要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情形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处理方式。第六章为责任追究工作职责,主要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国有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追责,特殊情况下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跨层级实施追责。第七章为责任追究程序,主要规定责任追究工作一般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第八章为附则,主要规定《办法》适用的范围和实施日期。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增加尽职调查范围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高管(含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审慎义务,在实施重大的“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投资并购”和“改组改制”等事项时,有关交易标的的权利归属与法律状态对转让产权、股权、资产、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具有特别重大影响,通过法律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评估,是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之一。另,在实施资产评估时,权利归属与法律状态不明的资产、股权,将导致漏评或多评。因此,在企业实施重大决策前,对决策标的或目标实施“法律尽职调查及风险评估”,把控各类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尤其是存在的法律风险,是对公司高管忠实、勤勉、审慎义务的细化,是依法治企的要求,增加未实施“法律尽职调查及风险评估”作为追责的范围之一,是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关于债权、债务、融资管理的有关问题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要求,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债权债务管理规范及相关事项报告制度,企业要加强对债权债务的统计分析、风险评估、预测预警、分类管理和清理处置,规范担保行为,加强债权对象资信管理,债权资金清欠清收,严格控制新增非经营性债权,防止债权流失。企业要加强投融资预算管理,切实控制举债规模,防范隐形债务,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率,落实偿债保障措施,防止违约风险和和系统风险,维护政府国有资产安全和企业资信形象。因此,《办法》立足防范重大风险化解,规范债权、债务、融资管理,以利于企业朝着高质量发展前进。

(三)关于国有资产损失数额

   以“一把尺子量到底”、“损失面前人人平等,一分钱损失也是损失”作为衡量标准,《办法》统一损失金额认定标准,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国有资产损失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属于一般资产损失;国有资产损失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属于较大资产损失;国有资产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资产损失。以上数额,整体考虑了省级国有企业的资产体量和规模,既不过高,也不过低,统一衡量的标准和追责的标准。


相关文件:省国资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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