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实施意见》解读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分类改革、调整优化国有资本战略布局的要求。2014年,我省下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黔府办发〔2014〕6号),将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划分为功能性、公共服务性和竞争性三类。
2015年以来,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实施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中发〔2015〕22号)为纲领、以有关系列文件为配套的国企改革1+N文件陆续印发实施,其中关于国企分类的专项文件为《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在上述国家文件中,将国有企业划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并在商业类里做了进一步细分,同时也明确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划分并动态调整本地区国有企业功能类别。
为与国家层面国有企业分类保持一致,省国资委在代拟的《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国资国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7〕31号)以及《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8〕28号)中将原有的竞争性和功能性两类企业合并为商业类企业,并以商业一类和商业二类加以区分,同时保留过去公益类类别。
在《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实施意见》中,为了更加精准地明确企业功能,我们将商业二类国有企业进一步细分为产业投资类、资源开发类、资本运行类、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型、政策性金融服务类五种,以清晰界定各类功能,明确各类改革方向,更好地指导不同功能的商业二类企业改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