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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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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3-2028367
  • 信息分类: 建议提案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国资议复字〔2023〕10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省国资委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2号建议的答复

赵庆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城区煤炭资源优化配置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煤炭资源优化配置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化乐煤业、恒普煤业与腾庆煤矿、攀枝花煤矿、河边煤矿资源优化配置问题

您提出的问题由来已久,很具有代表性,省自然资源厅多次向原国土资源部和自然资源部争取支持,但一直未得到明确答复。根据查询,您所提的相关建议暂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

一是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因此,“利用滕庆煤矿现有的生产系统开采化乐煤矿现有系统无法开采的北部资源”、“利用河边煤矿工业广场和现有生产系统开采发耳二矿东井资源”、“利用攀枝花煤矿现有生产系统开采发耳二矿西部资源”等,涉及越界开采,涉嫌违法违规。

二是根据《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2012〕18号),要按照一矿区一主体、有序统一、规模开采的原则,积极推进优势矿产资源整合,应尽量协调由大矿兼并小矿,将国有大矿资源肢解分割给民营小矿,不符合国家和省大矿大开、合理布局精神。

三是《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 明确,大矿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小矿应关闭退出,将大矿资源划给小矿开采,违背文件精神。同时要求有序退出过剩产能,推进企业改革重组,稳妥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煤矿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2〕16号)也要求全省煤矿要深入实施“六个一批”分类处置,进一步压减小煤矿数量,推动煤炭产业规模化、智能化发展,加大国有企业煤炭资源开发力度。因此,将国有大矿资源肢解分割给民营小矿,与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冲突。

四是建议所涉煤矿大多位于水城矿区,而水城矿区属于国家规划矿区,管理权限在国家部委,且将国有大矿资源肢解分割给民营小矿,不符合矿区总体规划。我省属自然资源部授权颁发煤矿采矿许可证,若突破国家的管理规定,可能导致其收回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将会极大影响我省煤炭工业的发展。

二、关于马场煤矿与吉源煤矿、捡材沟煤矿的资源优化配置问题

对您提出的进一步推动水城区煤炭资源优化配置,推动水城区相关煤矿产能释放问题,《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2〕16号),明确了通过实施“六个一批”分类处置方式,以同一构造单元由一个主体企业开发为方向,有序推进煤矿优化布局及资源整合。我委支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以省能源集团下属煤矿为基础,整合周边民营煤矿采矿权,或以混合井区的形式有序开采,释放相关煤矿产能,助推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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