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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屋是否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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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日,甲公司(甲方)与乙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将坐落于贵阳市某地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的费用总额为314,798元(其中房屋使用费164,798元、物业管理费80,000元、电梯维护费用70,000元);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在收取租金总额的基础上每年递增2%;使用费用按季度结算,乙方分别在每年的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支付给甲方,若乙方不能按期缴纳,应按拖欠款项总额为基数,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达成协议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中止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缴纳保证金23,760元,甲方在使用期满无纠纷的情况下退还乙方;乙方拖欠款项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使用期间,乙方另行缴纳乙方经营产生的水费、电费等费用;甲乙双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若乙方违约,可将保证金抵扣相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23,760元,并向甲方转账102,875元。

2019年4月12日,甲方向乙方发出通知,催收2019年第一季度租金78,699元及第二季度租金。2019年6月11日,甲方向乙方发出告知函,载明:乙方需在6月17日前缴清拖欠房屋租金131,165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甲公司承诺乙公司在上述期间支付租赁费用,双方解除合同,不再追索滞纳金及违约金;若在上述期间未支付,则采取相应措施及法律手段追索房屋租金、滞纳金、违约金、清场费用。上述通知与告知函张贴于承租房屋并微信发送至乙方。2019年6月17日甲公司清场并要求乙公司派人参与。

此外,案涉房屋系丙公司所有,由甲公司代为经营管理。本案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起算前,乙公司受让案外人的房屋承租权并已经实际使用涉案房屋。2019年4月、5月,乙公司提出将房屋转让的方案,甲公司同意,但直至6月17日甲公司清场收回案涉房屋前,乙公司仍未将房屋转租,也未缴纳房屋租金。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非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屋是否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判决结果

判决:乙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公司支付房屋租金145,826.82元、违约金199,88.046元。

四、案例评析

乙公司提出合同签订后发现门牌号与产权证载明的信息不一致且甲公司并非产权人的意见。虽然案涉房屋系丙公司所有,但甲公司并非非法占有抑或是欺诈乙公司等,而是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管关系。该房屋由甲公司代为经营管理,不影响本案租赁合同的履行,不是乙公司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理由。

五、结语和建议

在实际生活中,租赁房屋存在很多情形。最为常见的便是房屋所有权人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直接与承租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但在市场经济多元化的今天,越来越多的租赁情形发生变化,衍生出“中介”、“委托代管”等多种情形。在委托代管房屋的情形中。虽然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受委托方,案件结果并未出现不利后果,但既然乙公司提出其并非产权人,无权处置房屋这一观点,也提醒我们,在委托代管关系中,应当与委托方签署委托代管协议,明确委托代管的权限等以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对自己不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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