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12年10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生产线设备,价格为1345万元。2013年4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备忘录》,对《购销合同》进行补充,合同总价增至1366.23元。但是,《购销合同》与《备忘录》均未明确约定B公司提供设备不合格时的违约或赔偿责任。
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向B公司支付设备款共计1103.5万元,后因生产线存在问题,设备未能验收合格,剩余262.73万元未支付。该设备在生产过程中一直存在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沟通,进行修理,仍未能验收合格。期间,A公司对生产线设备申请了第三方鉴定,鉴定为不合格。2020年8月,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拆除其供应的不合格的全套生产线设备、返还A公司已付设备款及利息、支付A公司垫付的鉴定费。
二、判决结果
2020年11月22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A公司诉求,判令B公司拆除其出售并安装在A公司的全套设备,
返还设备款,并支付鉴定费。
三、法律分析
B公司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可见,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评析
本案中,虽然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未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但当B公司违约导致A公司损失时,A公司仍然有法律救济途径,且全部诉求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主要原因如下:一是法律对违约责任的明确规定;二是A公司对设备是否合格进行了司法鉴定;三是A公司积极主张权利,给予B公司合理期限整改。
五、对策建议
虽然法律对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可能导致守约方利益受损。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对相关违约责任进行详细约定。合同生效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在对方未全面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要求时,应积极主张权利,给予合理期限要求整改,对不合格产品申请鉴定,并妥善保存证据。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