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工作评议监督和考核管理,保证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资监管信息,根据《贵州省国资委及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和考核工作在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可与社会评议机关作风、基层评议机关作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等一并进行,评议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三条信息公开评议和考核对象为机关各处室。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信息公开工作评议和考核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评议和考核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是否有力;
(二)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国资委及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真实、全面、准确地公开政务信息;
(三)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处室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评议的主要方式及程序为:
(一)评议方式
1.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2.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3.网络评议。在省国资委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二)评议程序
监督评议和网络评议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问卷评议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通过网络形式发放并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统计汇总测评情况;
2.进行综合评定。结合检查评议、问卷调查等,综合评定被评议处(室)工作情况,结果报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并在一定范围公开。
信息公开评议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评议结果纳入考核结果。
第六条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处(室)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信息公开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被考核处(室)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评,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处(室)进行全面考核。对未达工作要求的处(室)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考核结果纳入各处(室)年度目标绩效内容。
第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