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确保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务信息,保证政务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贵州省国资委及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内容的及时性、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三条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由承办处室提出是否公开意见并经分管领导签发后,送委办公室给予公开发布。
第四条公开信息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处(室)的,其中任何一个处(室)在公开该信息前,都应与所涉及的其他处(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信息的准确和一致性;不同处(室)之间对拟发布的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应由负责主发布的处室报分管委领导审定是否公开。重大信息由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予以公开。
第五条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需其他单位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函商其他单位,其他单位尚未作出答复前暂不予公开。
第六条各处(室)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按程序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