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务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国资委及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公开审核是指对应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审核的内容必须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自行公开。
第三条各处(室)在办理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需经承办人提出意见,处(室)负责人审核并经报分管领导审批方可实施。重要内容由委办公室报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予以公开。
第四条各处(室)报送的信息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及《贵州省国资委及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要求。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向社会公示出现违法和泄密等问题的相关处(室)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委机关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处室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政务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二)由于信息公开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公开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核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的;
(七)违反廉政工作纪律,违规收费,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八)对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八条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处(室)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以及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机关纪委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及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