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管审计办法》的通知
黔国资通规划〔2017〕202 号
各监管企业: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管审计办法》经省国资 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 年 12 月 15 日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管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促进监管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引导和规范监管企业境外投资活动,加强与“一带一路”国家的投资和贸易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主要包括监管企业在境外的下列投资活动: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资产收购;
(三)长期股权投资;
(四)设立经营性办事机构;
(五)其他投资经营活动。
第三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监管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引导监管企业防范境外投资风险,促进监管企业之间加强境外投资合作。
第四条 监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制定境外投资规划,建立健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风险防范水平,加强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各级子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政策;
(二)符合监管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与产业升级方向;
(三)符合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主业发展方向,提升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水平;
(四)项目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水平、融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
承担项目的实施主体,资产负债率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以上的,省国资委要严控审批新项目;属于企业重大重组及债转股项目,可适当放宽资产负债率比率,报经省国资委同意后实施;符合企业的主业发展方向的,监管企业在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可研报告报批后组织实施。
按国家规定由企业筹集解决项目资本金,项目不足的资金采取融资方式解决。企业项目的融资可采取银行借贷、发行基金、增资扩股、股权融资等多种方式,企业融资方案及融资担保按规定报省国资委批准。
(五)遵守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和政策,尊重当地习俗。
第六条 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国资委。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境外投资指导方针和原则;
(二)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三)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四)境外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五)境外投资评价、考核、审计及责任追究制度;
(六)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 监管企业应当根据境外投资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于每年3月31日之前报送省国资委。
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境外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内容、股权结构、投资地点、投资额、融资方案、实施年限、风险分析及投资效益等)。
投资项目是指监管企业按照内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其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研究决定的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投资的项目。
第八条 监管企业应严格执行内部决策程序,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发挥境内外社会中介机构和财务、法律等专业顾问的作用,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
第九条 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境外投资风险管理,收集投资所在国(地区)风险信息,做好对风险的定性与定量评估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和规避方案,加强风险预警,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风险发生后的退出机制,做好风险处置。
第十条 在重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改变、投资额重大调整和投资对象股权结构重大变化等重要情况时,监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一条 加强对监管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管理。
(一)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实施中的境外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并督促其整改,主要体现为监事会的延伸检查。
(二)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的变化,提出应对措施。监管企业因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到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省国资委。
(三)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境外投资项目阶段评价和问责制度,对境外投资项目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开展评价,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全程追责,加强过程管控。
第十二条 企业在境外投资成立的公司或机构,应在我国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后,及时到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报道登记并接受驻外使领馆的指导;积极参加有关商(协)会并接受商(协)会的协调;同时应加强与国内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应当按照《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的相关精神,结合省国资委关于项目管理的规定,对境外投资实施后评价管理。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境外投资管理,按规定对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境外投资进行实地监督检查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监督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监管企业应当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建立健全境外投资负责人离任审计和清算审计制度,定期对境外投资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境外投资项目,省国资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建议。投资项目的审计重点是监督企业国有资产境外投资、运营和管理情况。审计监管企业境外投资、合资合作等国际化经营有关决策机制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境外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运营效益、风险管控和保值增值等情况。
第十八条 已投入运营的境外项目应在每年末向省国资委报送境外投资项目年度经营报告和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境外投资形成产权的,监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境外产权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规划处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