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监管企业,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
为加快推进国资监管职能转变,科学界定国资监管职责边界,规范行权履职,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我委对《贵州省国资委权力和责任清单(2016版)》进行更新升级,制定了《贵州省国资委权力和责任清单(2020版)》(以下简称《清单(2020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中涉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适用范围为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中的独资、控股企业,其中,控股企业对应由省国资委核准的事项须在获得省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后,再履行最终法定决策程序。参股企业按《贵州省国资委参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法律法规以及国资监管制度未规定由出资人(股东)负责审核、核准、决定、登记、备案的事项,由监管企业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策,承担主体责任。
三、请各监管企业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将根据实施情况及国家国资国企改革新要求对《清单(2020版)》进行动态调整。
四、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
五、贵州省国资委权力和责任事项按《清单(2020版)》执行,《贵州省国资委权力和责任清单(2016版)》即日起失效。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