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力和责任清单》(送审稿)编制说明
委领导: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职权运行制约监督,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省国资委在去年已颁布的《贵州省省国资委审批、核准、备案事项清单》(黔国资通法规〔2015〕58号)基础上,围绕职权法定、简政放权、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原则对我委各项权力事项对应的履职依据、审查材料和责任事项进行梳理。经过精心组织,各处室参与,最终形成《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力和责任清单(送审稿)》。现将编制情况汇报如下:
一、编制缘由
推行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四中全会提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2015年3月3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推行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作出了全面部署。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我委将权力和责任清单的编制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并由法规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抓好工作落实。
二、编制过程
按照委领导的工作安排,法规处于5月底对我委权力和责任事项进行初步梳理后形成初稿,并在6月2日-27日征求我委各处室意见。各处室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就初稿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我们认真吸纳,对清单(初稿)进行了数次修改,之后将清单(初稿)呈报分管领导阅示,8月24日,安丰明总经济师组织各相关处室负责人召开“省国资委权力和责任清单”专题讨论会,根据会议的讨论情况和分管领导的工作要求,法规处再次对我委权力和责任清单进行了精简和完善,主要对职权类别相同,工作内容和流程相同或相似的事项进行整合,同时再次征求各处室意见后形成《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力和责任清单(讨论稿)》。
9月14-27日,我们将《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力和责任清单(讨论稿)》送各监管企业征求意见,共收集到修改意见和建议39条(经整理共涉及13个方面的内容),采纳意见和建议5条。
11月10日,安丰明总经济师再次组织各相关处室负责人就《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力和责任清单(送审稿)》进行讨论。
截止日前,省国资委权力和责任清单经过6次梳理、两次专题讨论会,形成了现在的送审稿。梳理过程中与相关处室和监管企业之间进行了多次反复沟通和交流,逐条逐项谈论修改,对原有25大项,76小项职权通过取消下放、合并压缩调整为23大项,50小项职权。除我委内部的人事、财务、党务、外事及收发文件、机要保密、会议会务等职责外,凡是实际存在的管理职权,全面纳入梳理范围。其中,对于职权类别相同,工作内容和流程相同或相似的,通过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整合,梳理出需要整合的管理职权有2大项,17小项;对于原备案事项可在相关管理事项备注中说明的共有4小项;对于没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三定”规定等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据的管理职权,予以取消,或者虽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据,但不符合当前国资国企改革要求的管理职权,经梳理后拟取消的管理职权有9小项;对于当前监管不到位的管理职权各处室提出补强的建议,经过梳理拟补强管理职权的有4小项,以解决监管缺位、不到位的问题。
三、编制原则
1.“谁行使、谁负责”原则。法规处首先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形成《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力和责任清单(初稿)》,办公室、财务收益处、产权处、法规处、改革处、规划处、领管处、考核处等8个处室结合工作职责提出修改意见。
2. “权责法定”原则。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国资委“三定”规定的权限范围,梳理工作严格依照其规定,确保省国资委履行各项职责从行为到程序、从内容到形式、从决策到执行均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让管理职权在框架内运行,实现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3.“权责一致”原则。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同步建立,每项权力必有责任对应,要从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三个方面,形成与权力清单相匹配的“三位一体”责任体系,做到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失责受追究。
4.“所有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原则。此次“两单”清理需将我委所有权力都纳入清单范围内,梳理的最终结果将在网上进行公示,实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结果的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范围及内容
1.适用范围。清单适用范围为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中的国资委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其中,国资委控股企业对须由国资委核准的事项在获得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后,再履行最终法定决策程序;对实行授权管理的企业,以章程或授权文件为依据进行管理。暂时未列入清单或根据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需调整的事项,省国资委可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做出调整。
2.主要内容。两清单(送审稿)以《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新时期国企改革“1+N”系列政策文件的贯彻,对应依法履行的出资人职责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清理,确定了监管企业主营业务管理、规划管理事项、投资管理、产(股)权管理、重要财务事项管理、重要子企业管理、领导人员任免、担保管理、董事会年度工作评价、大额捐赠等23项出资人职责,并明确了每一项职权的职权类别、主办处室、履职依据、审查材料、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备注。
职权类别包括:核准、备案、登记、审核、决定、批复等类别。
五、调整情况
1.新增
管理职权 |
子项 |
职权类别 |
主办 处室 |
新增理由 |
投资管理 |
设立子公司 |
核准 |
改革处 |
符合工作实际,弥补管理职能缺失。 |
产(股)权管理 |
增资扩股 |
核准 |
产权处 |
符合工作实际,弥补管理职能缺失。 |
经营业绩考核和领导人员薪酬管理事项 |
监管企业其他负责人和子企业中由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负责人薪酬 |
核准 |
考核处 |
为强化薪酬纪律,严格薪酬管理,根据薪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监管企业其他负责人和子企业中由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负责人薪酬,省国资委授权监管企业按《考核办法》、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省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
工资总额预算调整 |
核准 |
考核处 |
工资总额预算调整工作在《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中已经明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复”,并且我委在操作中一直要求企业需要调整时上报我委核准后执行。 |
2.合并情况
管理事项 |
合并后名称 |
重大投资核准 |
投资管理 |
投融资管理 |
子项 |
合并后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 |
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境外投资以及100万以上的非主营业务投资 |
境外投资 | |
100万元以上的非主营业务项目投资 | |
股权转让(协议、间接转让) |
股权转让(协议转让、间接转让及无偿划转) |
无偿划转 | |
证券投资 |
金融投资(证券、期货、保险投资,为其他企业委托贷款以及发行短期融资融券等融资行为) |
期货投资 | |
监管企业为其他企业委托贷款 | |
监管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卷、中期票据、私募债等融资行为 | |
重要子企业发生保险投资、委托理财及其他企业委托贷款等行为 | |
重要子企业名单 |
重要子企业名单,章程制定、修改及改制方案 |
改革改制方案 | |
重要子企业章程制定、修改 | |
企业及重要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 |
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当期发生的对企业经营成果产生影响的其他事项,包括资产损失、债务重组、从事的高风险业务、投融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置、诉讼仲裁、以及对外捐赠等 |
企业及重要子企业重大债务重组 | |
企业及重要子企业从事的高风险业务 | |
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当期发生的对企业财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包括重大投融资、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诉讼仲裁、以及对外捐赠等 |
3.部分备案事项调整
管理职权 |
子项 |
主办 处室 |
调整说明 |
规划管理事项 |
调整后的发展战略规划 |
规划处 |
在清单子项“监管企业五年发展战略规划”备注中要求企业应及时将调整后的发展战略规划需报省国资委规划处备案。 |
投资管理 |
上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
规划处 |
在清单子项“本年度投资计划”备注中要求企业应及时将上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报省国资委规划处备案。 |
年金管理事项 |
参股企业年金方案管理 |
考核处 |
在清单子项“国有及控股监管企业年金方案管理”备注中对其要求进行说明 |
年金管理事项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选择 |
考核处 |
4.取消的管理事项
管理职权 |
子项 |
原类别 |
主办 处室 |
取消理由 |
产(股)权管理 |
市(州)级以下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 |
备案 |
产权处 |
简政放权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
股份冻结 |
备案 |
产权处 |
当监管企业发生该事项时,由监管企业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省国资委备案。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
监管企业对所控股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 |
备案 |
产权处 |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
监管企业所控股上市公司季度财务报表填报及股利分配 |
备案 |
产权处 |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
监管企业所控股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 |
备案 |
产权处 | |
投资设立机构 |
在境外投资设立机构 |
核准 |
改革处 |
该管理事项与投资管理中部分事项有所重合。 |
在境外设立办事机构 |
核准 |
改革处 | ||
经营业绩考核和领导人员薪酬管理事项 |
企业负责人单项特别贡献奖励 |
决定 |
考核处 |
《关于深化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除领取核定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再从本企业或兼职企业获取工资、奖金、津贴、未休假薪酬、加班工资及其他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不得在国家和省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
经营业绩考核和领导人员薪酬管理事项 |
企业负责人福利待遇管理 |
审核 |
考核处 |
《关于深化省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及缴存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负责人享受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管理,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因此,一方面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的明确规定执行,不需要我委审核;另一方面,这些福利性待遇均纳入薪酬体系管理,我委已将负责人薪酬事项纳入决定和核准事项管理。另外,企业年金,已作为我委审核或备案事项管理。 |
担保管理 |
监管企业为所属企业提供担保 |
备案 |
法规处 |
简政放权 |
5.职权类别调整
管理职权 |
子项 |
原类别 |
建议类别 |
主办 处室 |
职权变更理由 |
董事会工作评价 |
《董事会工作报告》的处理 |
核准 |
备案 |
办公室领管处 |
一是国务院国资委清单规定为“备案”,建议与国务院国资委保持一致;二是《董事会工作报告》中的许多重大事项需要“一事一报”,单独核准《董事会工作报告》不具备可行性。 |
法规处
201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