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单中涉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适用范围为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中的独资、控股企业,其中,控股企业对应由省国资委核准的事项须在获得省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后,再履行最终法定决策程序。参股企业按《贵州省国资委参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法律法规以及国资监管制度未规定由出资人(股东)负责审核、核准、决定、登记、备案的事项,由监管企业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自主决策,承担主体责任。
三、请各监管企业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将根据实施情况及国家国资国企改革新要求对《清单(2020版)》进行动态调整。
四、各市(州)国资监管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
五、贵州省国资委权力和责任事项按《清单(2020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