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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适用
发布时间:
2026-03-10
来源信息:
省国资委
您好!感谢您对国有企业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咨询的“1.以取得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能否作为国有企业作价出资的价值依据?2.监管企业是否可以按照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土地估价报告》进行审核备案。”答复如下:《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三条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十五条 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署,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资产评估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即国有企业以土地作价出资涉及的资产评估事项,为法定资产评估事项,需出具有两名以上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署的资产评估报告。《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黔国资通产权〔2025〕25号)第三十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并结合经济行为目的、协同效应、交易双方谈判情况等合理确定交易价格。即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国有企业作价出资的价值参考。《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黔国资通产权〔2025〕25号)第五条 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经省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备案;经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监管企业负责备案,监管企业不得将备案权限向其所属企业下放。即有核准备案权限的单位有权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备案。

贵公网安备 520103020016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