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其他
关于担保业务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 2022-11-30 来源信息: 国务院国资委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融资担保的有关问题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融资担保余额是指实际提供担保的融资余额。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以上答复供参考,欢迎再次提问。
版权所有: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址:贵阳市中华北路省政府大院7号楼
管理单位名称: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服务热线:0851-12345
邮箱:gzw_bgs@sina.com传真电话:0851-86829813
办公室服务电话:0851-86810770政府网站标识码:5200000064贵公网安备 52010302001637号
邮编:550004备案号:黔ICP备16009966号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Microsoft Edge、Firefox、360极速版等主流浏览器浏览本网站,
如果您使用的是双核浏览器,请切换至极速模式访问